日前看到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忻穎寫的「上命下不從:打破警界潛規則的勇氣,與遲來的正義」,針對108年2月一則因行車糾紛「被害人竟遭移送」的案件,讚揚「承辦員警拒絕副所長違法命令」,秉持應有的法律良知;看完感觸頗深。
公務體系的醬缸文化向來為人所詬病,筆者任職公務機關三十餘年,深知此陋習積習難改,即使基層公務員想要秉持良知,堅持做對的事,也常被上級打壓而不得不屈服或選擇離開公務體系。
上述案件,派出所副所長明知配合警方通知而來製作筆錄的民眾並非現行犯,卻命令下屬「在派出所內」逮捕他。但該所數名基層員警沒有聽從違法的命令,拒絕在不實的逮捕文書上蓋章;副所長便逕自在內容不實的文書上蓋自己的職章,並堅持逮捕這名民眾,導致其被剝奪約24小時的人身自由,而對副所長提出告訴。新北地院109年2月以108年審訴字第1923號判決副所長有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吳忻穎認為,這則判決不僅宣示了公務員應依法執法的法律義務,也還給這群秉持法律良知,集體不服從上級違法命令,而承受巨大壓力的基層警員一個正義。
而同樣是熱門話題,基隆陳先生因未繳1.8萬元交通罰款,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賤價拍賣祖孫三代賴以生活的透天厝,引起輿論譁然。經媒體披露後,執行署後來「被迫」發現錯誤,撤銷拍賣。檢視整個執行拍賣過程,義務救援的陳志龍教授發現筆錄、照片明顯都有問題,並一一指出疑點;然而,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卻企圖以無中生有的假證據混淆視聽,將偽造的資料提供媒體傳播。法務部底下的行政執行署,竟由高官帶頭,知法而犯法,執法人的良心何在?
事實上,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歷年統計資料可看出,每年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都大幅成長,民國90年為190萬件,108年已暴增到1,104萬件,台灣平均每兩人就會遇到一件,比例之高令人咋舌。且近年來,行政執行署動輒以「查封不動產」追討不成比例的小額罰鍰或稅款,像拍賣陳先生高於138倍的財產來清償1.8萬罰款,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的類似案例並非個案。6月13日鏡周刊披露,「過去3年,全台仍有560個案件,因為積欠20萬元以下罰鍰,不動產遭拍賣。」甚至,一位台中三十多歲的女子,因為積欠地價稅和房屋稅共4.8萬,即使已疑似燒炭自殺變成一具白骨,房子仍持續被查封拍賣追稅!
行政執行署無視行政執行法第3條明文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仍執意違反執行程序、違反比例原則、超額查封拍賣不動產,其實就是長久以來上行下效,積習難改的惡習。扛著「執行有愛、公義無礙」的旗幟,所作所為卻背道而馳,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力,如此霸凌人民的行政執行署,可以廢了!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