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意見書寫下:「性別在判決中是必須且無法偽裝的角色,(民權法案)第7條也禁止(相關歧視)。」他表示同性戀和跨性別者若因其特徵或行為舉止而被解雇,顯然就是對不同性別的差別待遇,「性別是必要因素,且當雇主歧視同性戀或跨性別職員,該雇主明顯是針對性別做出決定」。
葛薩奇也在此次判決書意見書中談及宗教自由,然而對保守派而言,他的意見可能毫無安撫作用。葛薩奇寫道:「我們同樣深深在意憲法對於宗教實踐權利的保護,這種承諾是我們多元社會的核心價值。但對於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可能衝撞宗教自由的擔憂並不新穎,早在該法通過前就已存在。」
葛薩奇的意見書也為了這種衝突留下模糊空間,他僅表示,保護宗教自由的原則將如何與《民權法》互相影響,也將是未來案件的問題。葛薩奇寫下:「今天呈現在本庭面前的案件,沒有任何雇主提到遵守第七章(不歧視條款)如何排擠到宗教實踐自由。」
報導指出,此次判決涉及的兩起就業訴訟案中,雇主聘請的律師都未以宗教自由作為論點,其中一案是密西根的殯葬業者,雖在地方法院時曾引用1993年的《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但敗訴之後沒有再次提出。賓州天主教維拉諾瓦大學(Villanova University)法學教授墨爾蘭(Michael Moreland)認為,未來一定有非常多就業歧視案件,將會涉及宗教認同與性/別認同爭議。
投下反對票的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 Jr.)則在不同意見書指出,此次判決對於具有特定信仰的雇主而言,保護力相對很小。他寫下:「最高法院目前的立場將威脅到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以及個人的隱私和安全。」
儘管許多人出言反對,但同樣也有持進步觀念的宗教人士支持此次判決。跨宗教團體「異教徒間同盟」(Interfaith Alliance)政策與倡議主任喬瑟夫(Katy Joseph)聲明表示:「雇主太常把個人的信仰自由無限上綱,透過聘僱政策或企業文化把自己的信仰強加在員工身上。」
喬瑟夫說:「拒絕LGBTQ族群求職,或是因為他們的性別認同就解雇他們,這不是宗教自由,這就是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