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廠血淚—朝避猛虎,夕避長蛇!

2020-06-2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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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大客戶惠普告子公司廣明,林百里面臨兩難。(新新聞資料照)

面對大客戶惠普告子公司廣明,林百里面臨兩難。(新新聞資料照)

近來廣明遭到惠普天價求償敗訴,廣明此公司損失慘重,對國內股市亦投下一顆震撼彈。然而觀察廣明似乎認為自己頗「站得住腳」。筆者觀察國際電子產業訴訟,有一些感想。根據《數位時代》王郁倫於一月「遭惠普獅子開口求償132億元反壟斷罰金,廣明學到的三堂課」之報導,廣明認為「廣明已經獲得美國司法部、台灣公平交易委員認定『並無參與不公平競爭事實』,司法站得住腳」,綜合報導,加上根據廣明本身所發佈之聲明,則是有以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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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惠普也清楚的知悉廣明作為日本與歐洲大型公司的代工廠,並無操作價格之能耐。因此,惠普之訴訟在事實上並無所本。」

三、工程師擅長解決問題,司法竟然是在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筆者則提供三點回應,希望未來能供台灣科技廠商參考:

一、商場如戰場,法場即商場。風聲鶴唳,瞬息萬變。時時提高警覺,才能不掉入敵人伏兵。

二、亙古不變之諺早有云、工程師必定明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證據就是法庭之武器,公司也要明白「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三、工程師絞盡腦汁尋找最有效的解決方案,律師在戰場上則是絞盡腦汁、用盡一切手段「殺他個片甲不留」。

從其他地區的案件來看,歐盟於2015年對廣明作成罰鍰7,146,000歐元之決定。廣明對參加了該卡特爾聯盟所有溝通的解讀一向是「那是他們在議價、不是我們在議價」(《商業週刊》「廣明判賠130億天價背後,台廠應有的風險思考 一封電郵副本 恐讓林百里賠掉一間公司」報導)。廣明與大廠間來往的電子郵件早已被用為證明限制價格的證據,但是廣明主張「因為他們都會把那些信件轉給代工廠」。歐盟認為廣明參與反競爭、限制價格的卡特爾(cartel)聯盟的理由是從整體(overall)效果和目標來判定,廣明在信件群組中沉默不語的表現不能算是這類型案件中的首例。即使沉默的成員和其他積極討論的成員加入聯盟的動機和目標不同,仍然促成了一個限制價格聯盟的成立,而某種程度上也「分了一杯羹」(Case AT.39639 — Optical disk drives, para. 397)。

這種例子在歐盟競爭法案件並非沒有前例。此一裁罰成立的結果,顯示縱使廣明堅持自己只是個「沉默的代工廠」,在這類型案例上並不是很堅強。因此,即使廣明確實無力操縱各國光碟機市場價格走向,仍然有可能去論述處罰所本的理由是「廣明持續參加了他人限制價格的卡特爾聯盟,而從中得知的訊息影響了廣明的商業決定」(Case AT.39639, paras. 255, 380-85),並不是「廣明在卡特爾聯盟中的議價能力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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