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幸消息傳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了臺灣人權活動人士李明哲。這亟需我們進行反思和進一步評論。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在宣布正式「逮捕」前已經將李明哲隔離監禁了六十八天(按:見刊此時已經八十天)。這再次表明,中國國家安全部和公安系統如今頻繁使用「監視居住」手段,來規避中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普通拘留或逮捕程序的時限。即便警察扭曲解釋了《刑事訴訟法》,那至多也只能允許他們在檢察院正式作出逮捕決定之前拘留嫌疑人三十七天。按照國際標準,這一拘留時間已經遠遠長於正常的期限。然而,現在警察只要聲稱當事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就能在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前,通過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關押嫌疑人長達六個月。此外,如同警察在其他一些涉及人權律師案件中的作法,他們甚至可以再次或多次更新為期六個月的監視居住,以長期拘留嫌疑人。這無疑是對《刑事訴訟法》的嘲弄。
其次,如臺灣陸委會簡要指出,圍繞李明哲被捕的情況進一步證實,北京方面自從臺灣新任總統蔡英文一年前就職以來,一直拒絕執行重要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國不但沒有按照協議及時通報臺灣當局李明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訊息,而且在近十周的監禁後,仍然沒有安排家屬探視。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表面上雖然屬於半官方機構,但被兩岸授權負責執行所謂「非官方」的兩岸協議。而如今,在北京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海基會要求中國政府保護李明哲的權利並公布支持其指控的相關證據。之前在臺灣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與中國執法機關保持良好合作關係的臺灣法務部,現淪落到只能通過電子郵件向中國檢察院要求在調查期間保障李明哲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司法程序中的權利。至少在名義上,檢察院擁有對全能的秘密警察進行監督的權力。
第三,一般來說,在嫌疑人尚未被強制在電視上公開「認罪」的案件,「逮捕」公告通常就會以精心的措詞暗示嫌疑人確實承認了被指控的罪行,即使他/她只是「供認」了參與一個絕不會被文明政府視為「犯罪」的民主活動。因此,李明哲可能僅僅提到他確實與人權活動人士見面,但卻被扭曲成了供認「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四,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麽李明哲在湖南被逮捕,而不是在其他更明顯的地方,比如在廣東或北京。是因為他的人權活動已擴展到了湖南省?還是僅僅因為警方對控制該省的司法系統感到更有信心呢?這也解釋了為何天津和一些其他省市往往被選中審判一些並非發生在當地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