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的文化業務中,審查作業最不切實際、也最不符比例原則的,莫過於街頭藝人的審議機制了。
很多人都曾在國內外街頭觀賞藝人的視覺、行動藝術、表演藝術或其他「特異」功能的演出,所謂「街頭藝人」,是針對戶外空間表演者的泛稱。他們的「表演區」不一定在街頭,也可能在地下道、風景區、戶外廣場,甚至大賣場。台灣很難看到藝人在車站大廳、月台或地鐵車廂演出,也不易出現像亞維儂、愛丁堡國際藝術節的街頭表演。
街頭藝人的表演項目、技藝水準不一,有些非常精采,有些極其普通,他們在公共空間作開放性展演,都是構築街頭美學的一個因子。業務單位對他們有所規範是應該的,否則各縣市展演活動經常出現的撈金魚、打香腸及各種遊戲,都可成為街頭藝術。街頭表演不始於今日,在「街頭藝人」這個名銜出現之前,廟前的外台戲和街頭賣藝就很蓬勃了,以前的街頭表演,須向區鄉鎮公所或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申請,著眼點是「社會秩序」的維護。目前各縣市的街頭藝人業務都由文化局主導,也有一套遴選認證機制,藝人除表演之外,販售商品、藥物都在禁止之列,與市集五花八門的既表演又叫賣的演出型態截然不同。
現在的街頭表演,必須通過審議,取得表演許可証,才能當「街頭藝人」,各縣市對街頭藝術的分類,以及報名、審議時間不一,證照有效期有二年、也有三年、甚至終身有效者,錄取率更有極大的落差。以台北市做例子,可分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與創意工藝三類,由審議委員會根據報名者(16歲以上)的展演水準、是否影響環境進行審議,每年二期,第一期約在四月接受報名、五月審議,第二期十月報名、十一月審議,證照每兩年更換一次。台北市錄取率不及10%,新北市應該也差不多。
兩年前媒體報導曾入圍金曲獎最佳樂團的「先知瑪莉」在新北市文化局街頭藝人審查中,因未達「標準」而喪失資格,引發網友炮轟。我曾在《風傳媒》寫了〈街頭藝人與城市景觀〉乙文(2015.7.28),指出街頭表演是城市景觀的一部分,也是藝術交流的平台,有才藝的人在公共空間做機動式定點表演,應該受到尊敬,因為他們讓城市、空間更有律動感,並顯露底層文化的生命力與包容性,這篇文章同時批評雙北市文化局的評審原則、標準與實施要點都繁瑣而略顯八股。
文化局的審議機制最大的問題在於忽略比例原則,忘了藝人參加現場表演並沒有演出費,也沒有高額獎金,一旦錄取,也沒有最低工資標準。現場審議應只是一個資格認定而已,他們的「秀場」或「戰場」在街頭,收入靠觀眾自由給賞,面對川流不息的人群,有人匆匆走過,視若無睹,或僅丟了一眼,能丟下零錢的已算是貴人了。如果「無法吸引觀眾目光」,或「不能與觀眾產生良好互動」,必然乏人問津,甚至遭受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