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方觀點:蔡政府對婦聯會的迫害是絕對錯誤之違憲措施

2020-06-3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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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婦聯會,民主向前行」活動,參與民眾高舉「不公不義」標語。(顏麟宇攝)

「搶救婦聯會,民主向前行」活動,參與民眾高舉「不公不義」標語。(顏麟宇攝)

一、「錯誤的觀察,發現偉大的真理」與「錯誤的觀察,鑄下重大的立法謬誤」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雖對英倫的政治結構,做了錯誤的觀察,卻發現了一項偉大的真理—權力分立(séparation des pouvois),而成為後世民主政治與憲法的基礎!與此不同的是,前任內政部長列席立法院內政與法制委員會的一席話:「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並沒有律定一個叫做『政治團體』這種團體;我們當然認為未來只要是政治團體,應該就是政黨才對」,成為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與第3項絕對錯誤、違憲立法的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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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前內政部長的一席話,本人乃無畏辛勞、逐一檢索當今世界180部憲法後發現,將政治組織(the political association, the political society or the political group)限於政黨(political party)的國家,似乎僅有安多拉(Andorra)的1993年4月28日憲法第26條,毋寧屬於絕無僅有的極少數。至於事實上或許如此,卻無明文規定的少數國家,也多屬於極權國家。甚至智利1980年憲法第19條第15款第2段與第3段,將政黨與協會、運動、組織或團體等並列,但唯有政黨可以藉由初選產生公職選舉候選人!甘比亞共和國憲法第7編第1條,亦明文非政黨不得提出選舉候選人。此等立法例,與我國人民團體法第44條與第45條,將推薦與不推薦公職人員選舉,作為政黨與政治團體主要區別的做法,可謂若合符節。另尼日憲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亦將人民結社權範圍,包括政黨與非政黨之其他組織;烏拉圭憲法第39條更明文,人民之結社自由只要不違法,可包括任何種類,哥斯大黎加憲法、法國憲法第4條規定亦政黨與政治團體並列。又伊朗憲法第26條;伊拉克憲法第39條、第98條;義大利憲法第49條、第3條第2項;象牙海岸憲法第25條、馬達加斯加憲法第14條、墨西哥憲法第41條、摩達維亞憲法第41條等,更明文並列規定政黨(political party; les parties politiques)與政治團體(political association, political entity; les groupements politiques)或政治組織(political organization)。除此之外,非政黨社團例外擁有政黨之功能者,如尼日利亞憲法第2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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