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南專欄:「厲害了,我的國」凡犯我中華帝國者雖遠必誅!

2020-07-0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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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港版國安法」已在6月30日生效,但7月1日仍有大批香港民眾上街抗議惡法、譴責北京壓制香港民主自由。(美聯社)

雖然「港版國安法」已在6月30日生效,但7月1日仍有大批香港民眾上街抗議惡法、譴責北京壓制香港民主自由。(美聯社)

「港版國安法」於6月30日經習近平簽署公布,隔日實施,堪稱史上最快速立法實施的惡法典範。更神奇的是實施當日,奉令執行該法的香港暴警即在首日逮補370人,其中還包括因包包內攜帶著30面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之故也以「台獨」之罪被捕。喜歡帶國旗帽穿國旗裝的韓粉們要特別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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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黨媒【新華社】消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該報導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全文正式在20日出爐,全文共有6章66條,包含中央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負責機構、罪行罰則、管轄權、適用法律和程序等項目。

「港版國安法」第43條是台灣政府緊急應變之要務

相關的涉及人民權益的各條文,近日裡國內外各大小媒體都有充分討論,此處就不再另加贅述。整體來說,這就是一個鞏固習氏領導地位的超級宇宙大惡法,完全賦予黨中央習總書記至高無上權威的「無法之法」。千句萬句,說白了就只有一句:「朕說了算」。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批評其為「這是天朝帝國對世界的子民發出的律令」庶幾近之。

對台灣而言,最亟需緊急處理應變的應是該法第43條第五項:「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由於該法解釋權完全由北京中央認定,因此,台灣目前所有國有和私有派駐香港的任何機構,都可能被套上「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大帽子,而被要求「提供資料」,至於要的是甚麼資料也必由索取者單方決定,則每位駐在香港的台灣人都可能隨時被入罪或被消失。

我必須提醒政府,基於國人生命安全考量,宜應對於所有在香港設立機構的機關或民間企業公司立刻發布緊急通告迅速應變,否則一旦滯港台人大量被當作「國安人質」,就會瞬即轉為極其棘手的政治危機。處理武漢包機時無理起鬨的每一幕場景記憶猶新,絕不容政府再輕易忽視之!

「港版國安法」VS.「懲治叛亂條例」

正當「港版國安法」在全球被吵得沸沸揚揚之際,我倒想提醒台灣人從歷史記憶裡去撿出的蔣氏政權在1949年5月19日下令實施長達38年56天的戒嚴令,及隨後公告之用為白色恐怖製造機器的那一套首惡之法《懲治叛亂條例》,跟今天習近平執意孤行的「港版國安法」相互必較一下,兩者有何差異性呢!

網上Google一下即可搜到:《懲治叛亂條例》為中華民國政府過去為壓制叛亂國家者所制定的刑事特別法,民國38年(1949年)5月24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1日公告施行,全文共13條。該法是當時動員戡亂時期執政的國民黨政府為安定國家政局而制定,但國民黨政府在民國38年從中國大陸退守臺灣並實施戒嚴後,反而成為壓制政治異議者的主要工具,亦成為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最為著名的惡法。該法在戒嚴解除近四年後的民國80年(1991年)5月22日才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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