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投資人保護中心宣布將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大同公司6日晚間回應,顯有誤會,深表遺憾,將會依法抗辯。
大同發布重大訊息強調,相信司法最終必能釐清爭議,大同公司正確適用法律,以還大同公司與林郭文艷清白。
大同公司指出,投保中心臨時董監事會,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等情事,認為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情事,決議通過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若投保中心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屆時依法抗辯。
大同公司認為,此次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刪除無表決權股,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排除,基於共同併購目的取得大同公司股份而未依法申報者,超過10%部份無表決權,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1規定排除中資違法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法律依據清楚明確,大同公司根據事實依法認定。
大同公司說,台灣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及109年度偵字第8777號追加起訴書,起訴鄭文逸及其股市炒手張呂華、林振興在案,載明有「鄭文逸集團群組」多人。
大同公司表示,股東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在108年兩次申報書均無勾選按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申報,也未表明併購目的。王光祥、林宏信、楊榮光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宣示共同併購大同目的,其違法事實具體明確,絕非無的放矢。
大同公司強調自己遵守國家法律、公司章程與相關規定,不遵法紀始作俑者是上述違法股東及未依法申報的股東。大同公司為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採取措施依法有據。
大同公司重申,關於股東與公司間表決權爭議可循司法處理,最終應有司法判決認定。
責任編輯/林彥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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