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區國安法》的國際法依據
今年七月一日,便是香港回歸23周年,也就是說「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整整23年了。和往年「七一「不同的是,在此之前一天,即六月三十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實施,使「一國兩制」的香港多了一套法律保障。然而,為什麼今年的「七一」會由中央政府主導制訂《港區國安法》?原因是香港社會自去年六月以來發生了長時間的騷亂,嚴重影響了香港社會的穩定和「一國兩制」的落實。
如果從根源上去追溯,這種騷亂應該從2003年「七一」反對派發動的大規模遊行示威事件算起,自此之後遊行示威活動時斷時續,規模有大有小。發展到2014年的占中事件為一個高潮,但遊行示威活動基本上還是控制在和平理性的範圍。及至去年六月,反對派發動的示威抗議活動發生了質的變化,迅速向暴力方向轉化,並且愈演愈烈,直接威脅到「一國兩制」在香港進一步落實,同時也對國家主權造成嚴重的傷害。為穩定局勢,保證「一國兩制」能夠繼續平穩地進行,北京從去年開始便醞釀制訂港區國安法。此次由全國人大通過的《港區國安法》,對香港的和平穩定是非常必要的,同時也是有國際法依據的。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香港已於1997年實現了主權回歸,國家即對香港有權行使屬地屬人權威。因此,由全國人大為香港訂立國家安全法,實際上就是對香港行使「屬地屬人權威「的表現,這在法理上是完全成立的。根據最具權威性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三章第四節《獨立與屬地和屬人權威》的定義,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土地和人民擁有排他性的主權,也即是屬地和屬人權威。按照《奧本海國際法》的定義,中央政府作為一國之主,對於國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具有行使最高權威的權力。中央政府出面替香港立法,應該就是根據這條國際法原則。因為維護國家主權不受侵犯是獨立主權國家的基本要義,同時也是國際法的根本概念。在香港立法特別是國安法,是獨立主權國家的職權範圍,行使屬地屬人權威體現了獨立主權國家維護國家主權不受侵犯的國際法原則。
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從2003年七月一日的大規模遊行示威發展到去年六月以來的香港街頭混亂,已充分表明「一國兩制」在香港的落實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多年來也一直在研究和查找問題的關鍵所在,希望能找到妥善解決這些新問題的有效方案。而作為關心祖國命運和香港前途的中華兒女,筆者認為有責任幫助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找出問題之所在,以便對症下藥,辯證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