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勞基法》修法,勞動部16日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其中特休假制度大幅調整,除了勞僱雙方可自行約定年度期間作為給假或結清計算基礎,也明訂勞工有優先排假權,未休完的特休假則應折算日薪發給勞工。
另外,休息日工資未滿4小時一律發給4小時工資的規定之前曾引發爭議,修正後的細則明訂,若勞工在休息日僅加班1小時,僱主不但要發給4小時加班費,且當月可使用的加班時數也須扣除4小時。
此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是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實施後瓦斯批發業者、零售業者可享4周彈性工時,汽車貨運業者則可以享8周彈性工時。
針對特休假的計算基礎,根據施行細則規定,勞資雙方可協商選擇以下方式的其中之一,除了原本以受僱日周期計算(例:7月1日到職者,給假周期為7月1日到6月30日),另外也可採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周期,或依「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來算。
施行細則也明訂,僱主應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的30天內告知勞工可行使該權利;未休完的特休假,應折算日薪發給勞工,日薪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僱主應在年度終結30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