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知道的是:金管會14日警告,包括eToro等海外券商並非我國合法業者,消息震撼市場。畢竟多年來,投資美股已經成為風潮,股民為降低成本,多半在這些網路券商開戶、直接下單,官方示警意味什麼?律師高考及格的作者認為,此舉不可能讓註冊在以色列的eToro代表派人來台開庭,也無法禁止投資人將資金匯往海外,因此解讀,應還是象徵意義較大。
來自台灣的投資人們,今日應該收到不少關於金管會針對eToro發出的警告新聞稿,宣稱「eToro(e投睿)非我國合法之證券期貨業者,依法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為依照個人法學專業做出的見解供台灣投資人們參考 :
1. 從本日金管會新聞稿無此得知依據的法條,因此我試著搜尋過去相關案例,查詢到2018年金管會曾以相似理由針對其他外國券商發出警告新聞稿。
「非經金管會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涉及在臺招攬我國客戶至國外開戶並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將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情事,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金管會似乎是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4條作為裁罰標準。不過eToro到底是證券商或是期貨商或是投信投顧商,從本日金管會新聞稿中得以知悉金管會自己也搞不清楚,所以我們就先假設金管會是認定eToro為證券商,才能進行下述討論。
2. 那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了什麼呢?我們發現第44條第3項規定了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由法條文意可以得知,外國券商要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但有疑問的是:eToro有在台灣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嗎?依目前可蒐集的資料範圍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eToro要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因此,我認為eToro並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
3. 再來看看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由此可知,要用此條文對eToro進行裁罰就必須證明eToro有在台灣營業,那eToro到底有沒有在台灣營業呢?依照金管會的說法,eToro有繁體中文介面且接受台灣投資人使用,因此認定eToro有營業的事實。但是個人見解認為,eToro並無在台灣境內設立具體據點aka分公司以及聘僱員工進行事業維持,因此並沒有營業的事實。不過,到底有無符合「營業」這件事,最終還是要讓法院來裁判,也不是金管會說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