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的概念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的推動下, 透過不同的工具和載體,發展出多樣面貌。
文化遺產不僅僅是文化紀念物或文物收藏而已,還包含了繼承自先人的傳統和活生生的動態表述,例如口述傳統、表演藝術、社會習俗、儀式和節慶、傳統手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並不在於其文化表現的本身,而是傳承這個文化表現背後的技能和智慧,其知識傳遞的社會與經濟價值無論對於一個國家內的少數民族部落或是主流社群、已開發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都是一樣重要的。
UNESCO 對於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化始於1999 年公布的「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代表作的宣示」(e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自2001 年起至2005 年每2 年公布一批「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代表作」;2003年UNESCO 第32 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簡稱《非遺公約》, 並在2006 年第30 個締約國批准後正式生效。
根據《非遺公約》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
1. 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資產媒介的語言。
2. 表演藝術。
3. 社會實踐、 儀式、節慶活動。
4.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 傳統的手工藝。
依據《非遺公約》第五條成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在2008 年公布了實施《非遺公約》的業務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 隨即展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列名工作(inscription)。「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Lis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實包含兩種名錄以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畫、項目和活動:
1.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e 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element)所組成,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並提升對其重要性的認識。
2.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為了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委員會公布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根據有關締約國的要求將此類遺產列入該名錄;列名的目的在動員國際合作以協助瀕危項目的利益相關人採取適當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