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畫、項目和活動(Register of Good Safeguarding Practices):在締約國提名的基礎上,委員會根據其制定的標準,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選並宣布其認為最能體現本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或地區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依據《業務指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的程序如下:
第1年的3月31日:申報截止,所有申報文件必須送達秘書處;
第1年的6月30日:秘書處處理申報材料的截止期限,若不完整則請締約國補充;
第1年的9月30日:締約國補充材料的截止期限;
第1年的12月到第2年的5月:審查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2年的4月到6月:審查機構召開最後審查會議;
委員會屆會前4週:審查報告轉呈委員會並上網公告;
第2年的11月到12月:委員會開會審議並決定列名項目。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計畫,各有其國際公約、締約國大會與執行單位,並不相隸屬,不可混為一談;此外根據《非遺公約》第三十九條,公約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擬定,6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論述非物質文化相關議題時應採用公約中文版的統一譯名,以便與國際接軌,例如「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是UNESCO 的正式中文名稱,再堅持使用「無形文化遺產」就顯得頑固而無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很脆弱,卻是在全球化浪潮中維持文化多樣的重要支撐。了解不同社群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常有助於跨文化的對話並促進對不同生活方式的相互尊重。作者長年投身印度音樂與文化的推廣,再度排除萬難完成《印度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鉅作,令人敬佩。
*作者為世界遺產雜誌發行人。本文為吳德朗新書《走入大絲路南亞段:印度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導讀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