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近一年的醞釀後,NCC終於推出了「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計畫透過「自動登記」、「規模申報」、「處罰臺灣電信業者」等手段,來防堵對岸的愛奇藝等影音平臺。
姑且先不論NCC這些管制手段最終能否達到效果(筆者非常悲觀),筆者好奇的是,禁止對岸影音平臺的正當性究竟何在?
主張管制愛奇藝等對岸影音的人(如立法委員范雲)主張,愛奇藝等影音平臺上充斥著「中國文化」的影音產品,尤其愛奇藝「在臺超過600萬人下載」,有縱容「紅色滲透」的疑慮。蘇貞昌院長更是加碼表示,「不會讓中國達併吞臺灣的目的」。
依照范雲委員以及蘇院長的邏輯,臺灣人民只要透過愛奇藝等網路影音平臺追陸劇,就會遭到對岸滲透、洗腦,進而導致臺灣遭到對岸併吞?原來在蘇院長及范委員的心中,臺灣人民這麼沒有判斷力?必須要由政府立法來避免人民遭到對岸影音平臺的洗腦、滲透?
須知,我國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其保障目的之一,即在於「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此經大法官於釋字第678號、644號及509號等解釋理由書中屢屢予以闡明。在媒體匯流的趨勢下,人民透過網際網路取得全球傳統以及新興媒體的影音產品,以獲取新知、交流資訊,已經是勢不可擋的潮流,NCC身為媒體匯流的主管機關,卻於此時立法管制跨境影音平臺,非僅是螳臂擋車,更是時空錯亂!難道NCC還以為自己是500多年前英國皇權專制時期的「星座法院(Court of Star Chamber)」,擁有事前審查、管制出版、限制人民資訊來源的權力?
在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人民擁有思想及言論的自由,如果連臺灣人民連透過網路取得資訊的自由都可以由NCC任意予以剝奪,那思想及言論之自由也就淪為空言。在自由民主的國度,應當允許不同的意見(包括真理以及謬論)自由流通、辯論,並由人民自行判斷是非,不該是由國家控制資訊的來源,否則我國還有什麼立場嘲笑對岸建構「網路長城」是專制、獨裁?
簡單地說,對岸的影音出版品中,當然不乏具有統戰或洗腦目的的影片,但是此等影片在臺灣本來就沒有市場可言,就算在愛奇藝等影音平臺上可以觀賞,也難以想像會受到臺灣民眾的青睞。進而言之,即使少數的臺灣民眾真的觀覽了這樣的影片,難道就會因此被洗腦,而相信抗日神劇中,共產黨員披著棉被就可刀槍不入?難道就會相信毛澤東英明神武?難道就會崇信中共偉大、光榮、正確?
如果民進黨政府憂慮的,是愛奇藝此等影音平臺上,可以觀覽未經我國許可的對岸影音出版品;則合理的管制手段應該是鼓勵愛奇藝在我國登記、註冊,並進而要求愛奇藝將未經我國政府許可之影音出版品予以下架,而不是全面禁絕對岸之網路影音平臺。然而,目前NCC推出的管制手段,卻是要求我國電信業者、CDN或雲端服務商配合攔阻相關資訊,不得提供相關服務予「非法業者」,否則最重處以500萬元罰金。這樣的管制手段,不但是弄錯了病徵,也開錯了藥。不但沒管到對岸的影音平臺,只是苦了國內的相關業者,註定是徒勞無功。
NCC這次推出的OTT專法草案,不但限制人民知的權利,而且管制手段也明顯地逾越了必要的限度,明顯具有違憲疑慮。筆者呼籲NCC不要為了仰體上意,強推違憲的OTT專法,否則將會在臺灣言論自由的發展史上,留下難堪的笑柄。
*作者為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世新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