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一事二罰違反比例原則,漠視小事如何讓民眾心服?

2020-07-2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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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民眾小事情就可能是政府大事情,政府千萬不宜以小事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如何公平、合理、依法行政執行法規,乃涉及民眾對政府之觀感。(取自PEXELS)

作者認為,民眾小事情就可能是政府大事情,政府千萬不宜以小事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如何公平、合理、依法行政執行法規,乃涉及民眾對政府之觀感。(取自PEXELS)

報載,林姓男子今年四月駕車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持相同照片向不同分局檢舉,結果同一事實吃下兩張紅單,林男不服提出申訴。警方僅因兩張照片間距有2秒,認定林男的違規行為是在「不同路段」須罰款,林男認為只有短短2秒,如何瞬間從汀洲路移動到建國高架?「難不成我的車是變形金剛?還是宋七力分身?」大安分局則回應,因舉發人提供的照片、地點恰好在大安及中正二分局交界,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各裁罰1200元;若民眾對申訴結果有異議,可進一步提行政訴訟,釐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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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民眾小事情就可能是政府大事情,政府千萬不宜以小事漠然視之;都會區民眾生活擁擠追趕時間下交通違規時而有之,而行政機關如何公平、合理、依法行政執行法規,乃涉及民眾對政府之觀感。特別是本案倘如報所載2秒鐘間距違規在不同路段卻開2張罰單,該民眾又如何心服?

此月諸事不宜的生肖豬不宜遠行,開車注意不要疲勞駕駛。(圖/取自Pakutaso)
都會區民眾生活擁擠追趕時間下交通違規時而有之,行政機關如何公平、合理、依法行政執行法規,乃涉及民眾對政府之觀感。(資料照,取自Pakutaso)

本案對於同一個違規事實因落差2秒被視為兩個獨立之行為,顯然是違規行為重複評價,造成一行為二罰,更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又依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規定,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其違規地點相距原則上「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而駕駛人在同一地點為規停置車輛應逾二小時,始可重複處罰。民眾交通違規申訴不成即進入行政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屬行不同,具有主動、積極性,並享有極大之裁量權,如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亦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行政作為乃極富於彈性。

而本案大安分局竟然可以一手撇清要民眾提行政訴訟,彷彿開罰單後任務已完成事不關己,又何其浪費司法資源。更彰顯行政機關員警對於法之認知有待加強,欠缺同理心與解決問題之能力,作法有待檢討。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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