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6月27日歐盟執委會以谷歌(Google)在《歐洲經濟同盟協議》(EEA)市場內,濫用搜尋引擎的市場大哥地位,進而不當地影響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益為由,對該公司開罰24億2,449.5萬歐元,同時並要求該公司於90天內提出改善方案,否則將按日另計每天不超過1,060萬歐元的罰金,直至違法行為確實改善為止;此一金額係依谷歌集團--即Alphabet Inc. 2016年全球營業總額日平均的5%計得。
本案是歐盟執委會競爭總署受理19家谷歌競爭者的投訴,於2010年11月30日展開的調查,全案經過近7年的漫長審理後,除本購物搜尋比價案(Comparison shopping)外,另也衍生出手機安卓作業系統(Android operating system)案以及谷歌廣告(AdSense)2案。而6月27日公布的行政處分只是購物搜尋比價的部份,至於安卓和廣告2案仍未審結。既然本決定為行政處分的性質,那就意味著谷歌仍有循歐洲法院的司法系統,尋求司法救濟程序來平反的可能。
若從競爭對手的角度來看,本案可說是「遲來的正義」,在谷歌濫用市場地位的蹂躪下,絕大多數的競爭對手像原告之一的英國Foundem、美國的Yahoo或Bing等購物搜尋比價的平台,早已退出EEA的市場;不過它們如今倒是可以拿執委會的行政處分,循民事程序來要求谷歌賠償原先所受的不法損害。惡人藉侵權來獲利的現象是現代法治社會的無奈,舉凡溫良恭儉讓人的正當權利受到惡人侵害時,你或同案的受害人得知識夠多、口袋夠深、命夠長,才能在正義遲遲來到時,依法獲得該有的補償。
本案的調查報告因內含原、被告和證人的許多商業機密,得俟競爭總署的幕僚人員逐一過濾並打上馬賽克後,才能公布周知,依往例這將是幾個月後的事。在沒有調查報告可檢視的情況下,為儘快讓關切本案的人能正確地了解Google為何會在歐盟嚐到苦頭,本文只得改就7年來歐盟歷次公布的相關新聞稿、事實摘要(Fact Sheet)、谷歌前為和解本案所提的承諾(Commitments)、以及相關規定等為素材,依法理拼湊出下列的違法情節供大家參考。
案情摘要
一,在談論某公司是否具有市場壟斷地位(Dominant market position)前,得先定義「市場」;本案市場的範圍為《歐洲經濟同盟協議》(EEA)31國所構成的大市場。歐盟28會員國經過70多年來的努力,已將原本28個有關貨物、服務、人員和資金流動的個別市場,整合成單一市場(The Single market);而冰島、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和挪威等3國,則先後透過協定的簽署和歐盟就這一部份整合在一起。因此歐盟執委會在對外貿易和公平競爭議題上的職掌,往往涵括EEA 的31個國家。而本案具體的「市場」有二:一是谷歌搜尋引擎(Google Search)在EEA內「基本搜尋功能」(General internet search)的市場,另一則為經由基本搜尋所跳出的「購物搜尋比價」(Comparison shopping)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