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橫行霸道的Google吃到歐盟苦頭

2017-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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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原調查的期間為2008年,競爭總署發現從那時起,Google Search在絕大多數的31個EEA國家中都有超過90%以上的市場占有率,因此谷歌在基本搜尋市場內確實具有壟斷性的影響力。若依《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2條暨《EEA協定》第54條規定內容來看,任一或數公司在EEA市場具有壟斷力本身並不當然違法;但若該等公司「濫用」(Abuse)這項影響力,讓市場機能無法有效發揮時,則為法所不容。因此,本案調查重點在購物搜尋比價的平台上,谷歌有無「濫用」搜尋市場大哥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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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消費者想購買某項產品譬如華碩的Zenbook時,他可能會在Google Search上打Asus zenbook,點進去後就會跳出一頁頁的選項,這些一頁頁的選項就是本案調查的焦點--購物搜尋比價的平台。依歐盟調查顯示平均約有95%的消費者,會點選第1頁的選項,35%的人會點第1頁排在最上頭的選項,17%的人會點選同頁列在第2位的選項,11%的人會點排列第3的選項;而第2頁頭1個選項就只能獲取1%人的青睞,這是調查單位實際追蹤5.2 terabytes搜尋資料所得出的點選行為模式。

四,前已說明Google Search在基本搜尋功能的市場占有大哥的地位,而谷歌從2004年起,也在EEA的市場經營「購物搜尋比價的平台」。一開始這個平台稱為:《Froogle》,於2008年改名為:《Google Product Search》,2013年後再改稱為:《Google Shopping》,這個平台一直是谷歌的金雞母,集團營收有很大一部份是來自Google Shopping的廣告收入。本案調查的重點在於谷歌有無「濫用」Google Search的大哥地位,來協助Google Shopping獲取不當的利益,進而擠壓其他競爭者或/及消費者的權益。

五,歐盟調查的結果證實消費者在Google Search打上產品名稱後,接著跳出來的購物搜尋比價的前幾頁都是付錢給Google Shopping的客戶,而且錢付得愈多位置愈前面;至於沒有付錢者則依正常點選率的客觀標準(Algorithmic)全部排列在付錢客戶之後。依歐盟的調查結果來看,就算是原本最受消費者青睞、正常點選率很高的其他競爭平台,若沒有付錢給谷歌的話,最好的排列位置都在第4頁以後,致乏人問津。因此,歐盟最後認定谷歌的確有「濫用」市場大哥地位的事實,並已不當地影響到比價市場該有的機能,讓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權益受到傷害,此為EEA競爭法所不容,故決定予以裁罰並要求限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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