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對於黨產條例的釋憲說明,幾乎把黨產條例說成了是一種憲政模範,對於所有憲法原則都完全顧及,這當然對於憲法權力分立造成了很大的挑戰。而其中挑戰最大的,就是將權力集中解釋成了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等於對人民發動政變。
依照大法官的詮釋,權力分立並不是指統治權力之中的司法、立法與行政之間的相互分工與制衡,所以即使黨產條例授與行政機關行使司法的權力,也不危害權力分立。大法官的理由是,如果對於黨產委員會所做的決定不服,仍然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所以不違背權力分立。
尋求司法救濟本來就是人民擁有的憲法權利,而不是權力分立原則中的司法權,司法權的權是權力,人民尋求救濟的權是權利,憲法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權利,所以設計了權力分立,然而大法官的解釋輕而易舉的把其間的分野一筆抹煞,並且翻轉,要由人民行使司法救濟的權利,來證成司法權力的獨立。
按照大法官的詮釋,既然人民可以尋求司法救濟,那立法院大可以將所有訴訟或爭議,全部轉交由行政機關行使,法院的功能就濃縮成事後審查救濟之用,也就是所謂司法獨立不再是法官根據法律判案,不受干預,而是法官審查行政機關的司法決定。司法機關濃縮成是對司法權力的事後審查,這不但理論不通,就連文法都不通。
世界上由行政機關進行實質的司法決定後,交由司法機關認可的制度,最有名也最有效的,就是民主集中制。亦即是,由黨做出判決之後,再由司法機關在了解黨的意志之後,進行獨立審議。人民權利原來是要靠權力分立來保障,現在,人民權利反而變成是權力分立的保障。這真是司法對人民發動的政變。
大法官對於黨產條例不違背權力分立原則的解釋,幾乎與民主集中制如出一徹,也就是由政黨主導的行政機關做出實質的司法判決,再由法院在人民不服的情況下,審議是否行政機關的判決合法。也就是黨先判決,法院才有機會做決定。則法院決定的,就不是如何保障人民權利,而是如何執行黨的判決。
這個將權力分立中司法獨立判案的絕對權力,交給行政機關的,本來是黨所控制的立法院,如今司法院自己也參與其中,共同把人民的權利擴大解釋成司法權力,而把司法權力交給行政機關。司法權自行溶解,絕不是司法權本身的邏輯問題,任何司法獨立的設計,不可能阻止大法官審度時勢之後的人為讓權。
司法院長與大法官們讓人格外震撼的,是他們比黨所直接指揮的立法院更激進,不僅止於立法院所以為的那樣,僅僅是在黨產條例一個法案上佔用了司法權,甚至是把整個權力分立原則,都等同於由黨集中權力的憲法政策,給予合憲性,而兼併了司法權。大法官主張這樣的兼併,合乎權力分立原則。
*作者為台灣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