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屏東縣政府應考慮成立交通處 因應軌道議題

2017-07-1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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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屏東整體競爭力,讓屏東縣脫胎換骨轉大人,揮別落伍落後,縣府應該審慎考慮成立交通處之必要。」(資料照,賴元煌攝)

「為提升屏東整體競爭力,讓屏東縣脫胎換骨轉大人,揮別落伍落後,縣府應該審慎考慮成立交通處之必要。」(資料照,賴元煌攝)

蔡總統日前表示,現在進入建設年,拚有效執行。交通部長賀陳旦也表示,軌道建設也是公共運輸的一環,我們應該看成是一種投資,不應以單純的使用者付費看待,且地方政府有責任配合養起部分的費用,首先地方政府要訂妥適的票價,而不是為了要造福民眾而訂低票價;而票價外的收入,如商業性的樓地板政策、車站內廣告規劃,或空間轉經營等,地方政府都需要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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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陳旦言下之意即說明,除中央政府政策外,地方政府也是軌道建設重要的參與者,軌道建設成本高,唯有地方政府積極任事、積極從事都市更新,未來才有可能將建設成本逐漸回收。以高鐵延伸屏東為例,中央政府應依法行政。依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之意旨,有關單位應就此研擬計畫以達成目的。

依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意旨,重大交通建設不應獨厚北部,亦不得有行政行為上的差別待遇。除了不得有差別待遇外,為求經濟南北平衡發展,政府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 (市) 或二以上縣 (市) 之建設計畫。」等意旨,以及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一項「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之意旨,中央政府、高屏縣市應共同協力發揮機能,就高鐵南延政策戮力達成目標。

台灣高鐵列車停靠於左營站月台。(盧逸峰攝)
「屏東縣政府應也要配合中央政府政策而有積極作為,而不只是僅提出需求被動等待中央政府出面解決而已。」(資料照,盧逸峰攝)

其次,屏東縣政府為高鐵延伸屏東最重要的參與者,蔡總統既然下令要拚有效執行,地方政府就是拚有效執行的主要執行機關,也就是說,屏東縣政府應也要配合中央政府政策而有積極作為,而不只是僅提出需求被動等待中央政府出面解決而已。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8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之意旨,以及蔡總統日前公開指出,政府正可行性評估高鐵延伸屏東一案,屏東縣政府就高鐵延伸屏東一案應有所積極因應,設法從事組織修編,增設交通處,負責處理境內公路、大眾運輸如何完善接駁境內軌道之辦法。由於高鐵南延屏東是一全面性、長遠性的南臺灣國土整體規劃,其整體影響層面涵蓋地方政府財政、經濟發展、產業升級、社會福利、觀光環境保護、教育及人力資源、甚至智慧城市治理與全球化競爭等議題,屏東縣政府首先有需要先行成立交通處面對此一因軌道建設衍生的新興市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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