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第22條的「顛覆國家罪」,聯合國專家強調「顛覆國家」此一術語本身就有問題,顛覆罪被理解為一種「政治罪」,在全球各地都有其法譜:用於懲罰個人的思想(或他們被認為的思想),而非基於構成明確犯罪威脅的行為。
信件特別提出,《港區國安法》交替使用「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兩個術語,聯合國擔心這種混淆可讓當局濫用法律打壓人權工作者丶記者和民間社會人士。
5. 侵蝕表達自由
聯合國專家非常關注《港區國安法》侵犯表達自由丶言論自由丶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
例如第20條丶第22條,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丶策劃丶實施或參與實施」,及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丶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罪行,可包括言論上丶寫作上的表達。
到外國組織演説,也可被視為觸犯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甚至「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也可被定罪。
與此同時,《港區國安法》賦權港府限制言論及新聞自由,如第9條指港府應監督和管理學校丶社會團體丶媒體丶網絡,第41條指一旦審訊涉及國家秘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
Summary here:
— Alex Dukalskis (@AlexDukalskis) September 4, 2020
Hong Kong security law: UN experts voice deep concerns https://t.co/r6a1pcT1Vx
6. 國安委不受監督
聯合國專家認為,處理國安案件的公檢法部門都不受獨立機構監督,難以確保符合人權義務。
比如《港區國安法》第12條規定港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第16條丶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香港警務處及律政司分別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法律授權當局保密行動。
7. 打壓公民社會
《港區國安法》的罪行定義廣泛而模糊,人權捍衛者發起的很多合法活動,會被視為恐怖活動丶分裂及顛覆國家,或勾結外國勢力,嚴重侵害公眾參與社會事務及結社等權利。
聯合國專家認為,這將對公民社會產生寒蟬效應,污名化社運人士,使民間社會被排除在國家和國際事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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