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光你的LINE對話卻無罪 南韓想切斷濫權,在台以科技偵查法醞釀回魂

2020-09-21 08:10

? 人氣

法務部日前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納入更多電子通訊設備為監控範圍,引發外界質疑。示意圖。(資料照,取自unsplash)

法務部日前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納入更多電子通訊設備為監控範圍,引發外界質疑。示意圖。(資料照,取自unsplash)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若修法通過後,將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監看文字。法務部認為,因科技日新月異,必須在修法上有所進步,未來包括空拍機、GPS跟監、手機與通訊軟體監看都預計將入法。不過法條有嚴重侵犯人權疑慮,也引發各界質疑,法務部對此在草案公告結束後,向外說明將暫緩送交行政院。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法務部認為,現今科技日新月異,偵查機關大量運用科技設備或技術,進行必要的科技偵查作為,規範偵查機關實施此類調查的合法性,避免犯罪調查的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的腳步,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因此參酌外國立法例、我國現行相關法制及實務發展,研擬《科技偵查法》。針對此法,法務部解釋,曾有海巡士官長為查緝私菸,在關係人貨車裝GPS(全球定位系統),卻遭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定讞,檢察總長二度提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駁回。

20200612-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11日於高雄港18號碼頭聯合執行貨櫃檢查,查獲「延○輪」船艙內夾藏大量私菸1830箱,市價超過新台幣7300萬元。(海巡署偵防分署提供)
法務部指出,曾有海巡官員查緝私菸,卻因在關係人貨車裝GPS(全球定位系統)而遭判刑。示意圖,非關新聞個案。(資料照,海巡署偵防分署提供)

何謂「科技偵查法」?何謂「非隱私空間」?

根據法務部公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共有7章、28條。首先,第3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位在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必要時,可以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調查,包含秘密實施監看、測量、辨識、拍照、錄影等;範圍涵蓋若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搜集證據的必要亦同。

此法施行的重點,包括隱私空間與非隱私空間如何定義。因2者是相對概念,法條中的「隱私空間」是住宅、建築物、交通工具或是其他具有隱蔽設施的地上物內部空間。不過,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台灣網路透明報告專員周冠汝受訪時對此質疑,過去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個人即使在公共場所,也有隱私保護需求的精神;同時草案中提到陽台、庭院不屬於隱私空間,更是與現今社會落差極大,此名詞定義是不符時代,且相當落後。

「GPS追蹤」定義為何?檢察官監聽2個月後才需向法院聲請許可

在相關條文中,第5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具有追蹤功能的科技設備或技術實施調查;而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為調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證據,必要時,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實施。上述實施的期間累計不能超過2個月,否則最遲要在屆滿5日前,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如果是司法警察官原本經檢察官同意的情形,2個月屆滿前,也要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許可。

條文規定,若是情況急迫者,檢察官外的偵查機關得先實施,但實施後3日內,要報請檢察官許可,若不許可要馬上停止,檢察官在報請日起,超過3天沒決定,視為不許可,法務部在立法說明時舉例,如偵辦毒品案件、擄人勒贖案件的被害人有生命危險的情形。不過,依照過去大法官「釋字631號解釋」,《憲法》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因此國家執行通訊監察等各種強制處分,必須要以最小侵害的原則,此法違法法官保留原則等條文,恐怕也有違憲之虞。

喜歡這篇文章嗎?

黃信維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