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人不如豬!誰要「搶救」涉貪在押四立委?

2020-09-1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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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家淦舌戰群立委,最終讓立法院鼓掌通過逮捕涉案立委

會期中拘禁立委之事,都是在解嚴前,包括一九六六年震動政壇,包括盜賣黃豆案在內的「五大案」,涉案國會議員包括國大代表和立監委,時任行政院長的嚴家淦四輪備詢「舌戰」立委,不卑不亢,法理清晰,既未侵犯司法權,亦未渺視立法權,更未干預監察權(彈劾),成為國會的經典答詢,最終立法院和監察院都同意逮捕六名立監委,該案很快在隔年判決確定,但十七名涉案人,部份有罪亦不乏無罪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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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在總統任內,文化總會(文復會)都由嚴家淦專任。(《嚴家淦總統行誼訪談錄》封面/國史館)
嚴家淦在行政院長任內爆發的黃豆案,多位國會議員涉案,在立法院形成風暴,嚴家淦四輪質詢有理有據,最終立法院鼓掌通過逮捕涉案立委。(《嚴家淦總統行誼訪談錄》封面/國史館)

晚近為人熟知的一是經濟犯罪的十信案蔡辰洲;二是美麗島事件的政治犯黃信介;兩者都經過立法院同意,後者甚至全院鼓掌通過,據稱唯一表決時棄權的是前立法院長梁肅戎,讓黃信介唉嘆不已。解嚴後沒有政治案件,立委涉案者皆不是貪汙,就是背信或炒股等經濟犯罪,無一不交保,等待漫長的司法一再更審程序,最終無罪者遠遠多過有罪者,或拖著不知有罪無罪,某種程度也成為民眾對司法與立委不信任來源之一。

立委涉案,該押不該押?能押不能押?也是經過時代演進,從民國元年的約法時代,就規定除現行犯及內亂外患罪外,「會期中,非經參議院許可,不得逮捕」,或因民國政局紛亂,國會議員職權必須受到一定的保護,最終在民國三十五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明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把保護期限擴及立委全部任期,直到國會黑金時代來臨,為避免立委免於逮捕權擴張太過,對刑事裁判造成負面影響,才會在憲法增修條文再限縮這項權利於「會期中」才能享有;簡單講,立委薪俸皆為民脂民膏,優厚的待遇之外找油水還要受到憲法保障,自是民意難以忍受。

朝野立委要不要「搶救」這四名同僚?考驗他們對立委職權的認知與民意情緒的感受度,押人取供不符人權期待,但多數民意根本不關心這四名立委押到何時,反而計較為什麼在押還能領薪水?其實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立委違反「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即使未偵結起訴,也可以交紀律委員會,最重是可以停止歲公費的,但朝野立委「救」不出人,顯然也無意擋其薪俸,算是盡到同僚情誼。

立法院會將如何處理這四位在押同僚?或者,朝野立委有多少人還關心這四名立委要不要、該不該續押?照立法院議事往例,大有可能為了美國萊豬牛進口大吵或大打一架後──忘了!無人聞問要不要做成同意與否的決議,賭北檢不至於聲請延押,就讓他們再熬十五天,坐滿兩個月的羈押期,至於涉貪在押四立委也不必哀嘆人不如豬,只能怪自己收了或借了不該收、不該借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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