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台灣宗教界問題很多,像是財務不透明、多屬違章建築、有地方樁腳和黑白兩道,議員等特權介入分食不納稅的巨大利益,甚至神棍淫亂事件,所以政府應該要立一個《宗教團體法》來管理。
若依此邏輯,父母性侵或虐兒,是否也應該立一個法來管父母?若法律是這樣形成的,世界就亂了,因為立法者不是神,顧此失彼的條文,反將成加害人民的利刃。
其實,台灣各宗教的盛行與和平相處,在國際社會是享有聲譽的,至於小宮小廟所發生的事件,也就像社會各角落也會有不倫或侵害他人的惡行,只要司法體制可以審判出是非對錯,還當事人公道,是不需要訂定專法。
這次宗教團體會站出來呼籲政府,遵守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台灣政府,在司法改革、稅制改革、年金改革、一例一休等方面,都看到主觀偏見及傷害人民等官僚作風,若這些習氣汙染了純淨的宗教,必將成為歷史罪人。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委員黃帝穎曾提到內政部的一份委託研究報告,台灣對於本土宗教信仰團體審查嚴格,鮮少通過,反而對於外來宗教信仰寬鬆,顯示相關政府官員「很主觀」。大法官490號解釋,國家沒有能力去驗證你所信仰的神,或者你的宗教理念正不正確或存不存在,所以任何宗教團體它的主張,國家應秉持寬容的精神。
要言之,宗教若侵害人權或造成社會亂象,一定有相關法律可保障受害人或回復社會正義,但政府是沒有能力去分辨宗教理念是否正確、或是否存在的。所以貿然制定《宗教團體法》,遺害會很大,內政部宜深思慎行。
*作者為法律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