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律師:工廠檢測都合格
關於RCA廠的安全措施和檢測成果,RCA律師團提出當時工廠運作時的實際檢測結果和雜誌紀錄,指出是有給予員工口罩等防護措施,也有定期檢測通風設備和毒物量,在15年間都是合格。因此沒有自救會提出的,缺少檢測和保護措施的狀況發生。有機溶劑容器檢測和保存的部分,雖然當時的資料並沒有保存,但是法律規定只要保存三年,因此並沒有保存的義務和必要性。
RCA律師團指出,公害案件原告需要指出具體侵害權利的行為,「由誰在什麼時候有故意過失,侵害什麼樣的權利」而自救會並沒有提出資料,連最基本每個受害者的身體檢測資料都沒有。和痛痛病、水俁病、民生輻射案等公害案件不同,當時受害者都有提出身體受到化學物質影響的明確醫學證明,但本案中自救會並沒有提出RCA員工受到大量有機溶劑污染的檢驗,關聯性只有工作和居住於附近,有資料上的嚴重缺失。
RCA律師:有機溶劑大部分並不是顯著的致癌物質
結辯的最後,RCA律師團將重點放在「一般因果關係」「暴露」也就是有害物質和罹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使用國外的研究報告和勞委會文件,主張有機溶劑大部分並不是顯著的致癌物質,和是否罹癌之間因果關係不明顯。而每個人的致癌原因是否是過量的有機溶劑更難以證明,認為自救會的說法站不住腳。除此之外,還指出有機溶劑都是符合安全標準,員工並沒有暴露在危險的狀況中。而對於地下水有機溶劑超標的情況,主張平常是作為工業用水使用,並非如自救會所述是作為飲用水使用,並不需要符合飲用水的檢驗標準,受汙染的水源也沒有影響到飲用水。RCA公司並沒有如自救會所說的汙染水源。
RCA律師團認為,在沒有醫學證明的情況下,完全不能賠償精神損害,因為「損害」應該要有客觀標準,而不是個人主觀認定。自救會會員完全沒有診斷證明書,只有口頭,這樣的情況無法作為證據。結論是RCA是一家符合安全規定和法規的公司,並不能因為RCA公司使用有機溶劑就加以妖魔化。
這場纏訟數十年涉及跨國公司的公害案件,這次雖然是最後一次結辯庭,但最後的判決仍然需要等待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