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街上常見不少民眾以電動滑板車、賽格威(Segway)等「個人行動運具」代步,不過,立法院今年通過修正草案,將相關載具列入「慢車種類」。台北市交通局今(25)日指出,將依循交通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之原則,納管個人行動運具不得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違者依法最高可罰3600元。
北市交通局說明,立法院交委會於5月21日,一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修正草案,將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電動雙輪車、賽格威等個人行動運具,納入慢車種類加以管理,而交通部也對此以「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為原則。
北市交通局指出,因考量台北市交通密集、混合車流多,而個人行動運具與其餘運具的速度差異過大,且車道空間有限,決定在中央修法期間提前因應,依循交通部之原則儘速檢討辦理,並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規範,討論在特定場域例外開放之可行性。
北市交通局提醒,依照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3,非屬汽車和動力機械範圍的相關動力載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意即現行在道路範圍內使用電動滑板車等載具,已經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呼籲民眾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