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修改刑法19條、國民法官法以及證據法,解決精神病患殺人無罪的爭議

2020-10-0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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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透過修正《刑法》19條、《國民法官法》及《刑事證據法》,方能有效遏制精神疾病患者殺人無罪的爭議。(資料照,pakutaso)

筆者認為透過修正《刑法》19條、《國民法官法》及《刑事證據法》,方能有效遏制精神疾病患者殺人無罪的爭議。(資料照,pakutaso)

鄭姓男子刺死鐵路警察獲判無罪,輿論譁然。如果兇嫌在行兇時,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要怎麼處罰這個人呢?本人提議修改刑法19條,即便犯罪人不知道自己在作什麼,但因為成年以來不認真就診、遵從醫囑以及放棄了所有可以自我改變的機會,成年後自我強化了動力,例如吸毒等等,精神科醫師的鑑定針對其行為時的辨識能力以外,應進一步鑑定病態殺人的成因,針對患者對愛、同理、真實、關係角色及界線感受的能力作鑑定,或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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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語言和精神科語言要統一,無法辨識自我違法或者無法控制,不必然無罪,若其病態犯罪經鑑定為生物性以及原生經驗為主要動力源,或者無法改變的「認知基模」已被型成,國民法官全數同意之下,可以判無罪。將案發時患者的行為,其背後的生理、心理以及社會原因,向國民法官充份說明。

參審國民法官制度三讀通過,無法彰顯陪審精神。陪審精神是針對重大定罪與否,以及死刑與否,由「人民高於法官的權力」來定奪,法官只能協助國民法官,理解重大定罪以及死刑與否的相關法律、證據以及專業意見,最終必須由符合資格的人民(非法官)全數同意說的算。《國民法官法》的名稱及內容,完全失去陪審制的精神。該法明定判有罪需要法官加國民法官6人以上同意!參審制由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若要判決有罪、死刑都需要3分之2以上「法官」同意才可通過。上文「法官」指的是法官以及國民法官,我認為是為了模糊以及混淆視聽,「法官」的3分之2,合理推測,法官3位容易一致決,因為是同事以及同產業前後期學長姐,國民法官6人之中,只要一半以上達3人,即達「法官」的3分之2,才能判決確立。

《刑事證據法》的改革更重要。司法之所以失信於人民,核心程序中的證據調查和判斷粗糙及/或扭曲,不當證據汙染心證,評價錯誤卷內證據,證據法的目的在追求符合程序的證據調查與判斷,鑑定制度以及傳聞法則的改革停滯不前。概念不能作為證據,無罪推定要在哲學以及實作面落實,「實質影響力」要有證據說明「實質被影響了」,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自由心證」濫用,應修改刑法19條、國民法官法以及證據法,規定重罪判死或無罪,由嚴謹的司法精神科醫師,以及依據嚴謹的法條,充份說明證據顯示,患者的病態成因為基因、生物性、原生經驗以及非自主的認知基模型塑,應經國民法官吸收及討論後全體同意說的算。

*作者為政論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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