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大罵恐龍法官的人有看過鐵警遭刺案的判決嗎?

2020-05-0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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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見圖)認為台鐵殺警案判決讓人失望、錯愕,並質疑鑑定是否足夠。(資料照,蔡親傑攝)

行政院長蘇貞昌(見圖)認為台鐵殺警案判決讓人失望、錯愕,並質疑鑑定是否足夠。(資料照,蔡親傑攝)

鐵路警察在台鐵列車上處理補票糾紛時,遭鄭男持刀刺死案,嘉義地方法院認定被告思覺失調症急性復發,精神狀態受影響,已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程度,判決不處以刑罰,但要施以監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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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對英勇殉職年輕員警,深表不捨,並致上最崇高敬意。被害人家屬難過心情與對判決的不滿,都能理解及尊重。可是,政治人物不應帶風向讓鄉民公幹法官。

法務部長說殺警行為天地不容,不會讓犯罪者以精神障礙為藉口逃避刑事責任;內政部長說對判決深表遺憾,絕對依法上訴(註:內政部長是不能提起上訴的,檢察官才能提起上訴);警政署長也說上訴到底;行政院長說判決讓人失望錯愕,質疑鑑定是否足夠;總統則表示支持檢方依法上訴;國民黨立院黨團謔稱該案判決是司法思覺失調症。

請問這些人:你們有耐心而仔細看完這5萬多字的判決內容嗎?

難道判決結果非死刑,就讓人失望、令人遺憾嗎?大罵恐龍法官者,應從判決理由去找出「恐龍」的地方,而非從判決結果去謾罵法官。

本案先瞭解二法條,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87條:「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謂法官不能只憑鑑定就認定被告行為當時心神喪失,這樣批評不允當。仔細觀察判決理由,法官有詳查被告案發前中後諸多人證物證,參照鑑定報告,而綜合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定被告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事實上,被告在精神科已經看了好多年,因為停藥一段時間才會復發。判決理由有說明本件鑑定報告內容,是由鑑定人、社工師、心理師三人所組成,非由鑑定人一人作成。鑑定理由是否適足,涉及專業性,外人很難由結果論斷;判決理由對於鑑定人內心的掙扎及對年輕警察的不捨,及其鑑定專業的公正性,都有加以說明。

20200501-警政署副署長黃宗仁1日出席「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顏麟宇攝)
警政署副署長黃宗仁出席「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顏麟宇攝)

判決理由也進一步說明,鑑定人及其團隊是綜合研判被告於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態所為之判斷。因此,法官應是綜合所有證據,本於良心及排除遭公眾議論影響,再佐以鑑定結果,在判決書詳述被告不是臨訟裝病規避刑責,而是受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所致,故妄想查票是在查被告,妄想下火車會有生命危險而不願意下車,妄想車廂整個旅客都在針對被告而要求其下車,被害人要求其下車,乃認為均係同夥遭人利用,要一起謀害被告,而感到不滿或恐懼,因而刺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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