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司法不公引起的民怨一直居高不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前,有感於人民對司法案件的陳情不斷與不滿,針對現行非常上訴制度下的司法救濟窄門,提出個人看法,窄門不開司法救濟無異緣木求魚。
《憲法》第16條有關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是指當人民的訴訟權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機會。非常上訴制度就是給予司法救濟的設計。
可惜非常上訴在實務上很難獲得救濟。根據監察院內的一項統計指出,從民國88年到今年對於人民陳情刑事確定判決涉有違誤不公情事者,經監察院調查或調閱有關卷證,函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共136件,獲得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有84件,經過最高法院撤銷改判案件才4件。以監察院提出的案件而言,非常上訴成功率不到3%,是非常窄的門。
進一步檢視監察院建請提起的非常上訴案件中,成功獲得最高法院改判的這4件都是毒品案應該減刑未減刑的案件,是直接由監察院業務處根據人民的陳情案件調閱卷宗建議提起非常上訴,也就是明顯可以看出是刑期算錯的案件,才有機會獲得最高法院撤銷改判。反而是由監察委員立案調查後認為有違背法令之處,建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案件,全部都被最高法院駁回,沒有一件非常上訴成功。實際上根據統計非常上訴能獲最高法院改判的案例,最大宗就是刑期算錯的案件。
為什麼說是窄門?因為非常上訴的門檻很高,關卡很多。雖然憲法明定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保護無辜的被告,但首先是人民並沒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必須由檢察總長代為提起。
以監察院檢視人民陳情的司法審判中,認為有冤抑或違背法令之處,18年也僅提出136件建議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第2關卡是能獲得檢察總長認同而提起的非常上訴只剩下84件,淘汰利率近4成。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關卡,是必須獲得最高法院撤銷改判只有4件,值得注意的是這4件都是毒品犯是否減刑的刑期計算錯誤有關。沒有一件是因審判違背法令而獲得最高法院撤銷判決。換言之,非常上訴的制度設計,要法官承認有違背法令的判決不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以死刑犯徐自強案為例,監察院曾經為他建議提起5次非常上訴,歷任檢察總長也為他提起5次非常上訴,可惜沒有一次成功,全部被最高法院駁回。他最後能夠逃離死刑獲判無罪是因為速審法的實施, 以及大法官582號解釋,在更九審才獲判無罪確定。他的無罪之路足足走了20年。可以說,非常上訴這個司法非常救濟手段,對他而言是「見死不救」的。
除了門檻很高,關卡很多外,令人爭議的是97年最高法院第4次刑事庭會議對非常上訴做了補充決議,監察院曾經對這個補充決議立案調查指出,補充決議是片面限縮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權限,讓這個司法救濟管道更狹窄,以致經由非常上訴糾正錯誤判決的救濟功能形同具文,嚴重損害人民的訴訟權益。
報告同時指出,非常上訴制度除得統一法令適用外,另有保護無辜被告的目的,惟刑事訴訟法規定專屬檢察總長才得提起,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觀點相違。
因此,非常上訴制度是否只限檢察總長才可以提起?尤其司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再限縮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是否有違審檢分隸的精神,不無疑慮;更況如此不僅影響非常上訴得糾正判決錯誤的功能,也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尤其諸多歷經更審纏訟不休之案件,甚至有更6審以上方能確定之案件,仍遭非常上訴駁回聲請者,益徵非常上訴之受理即已十分艱困。值此司法改革之際,非常上訴制度應否變革以落實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經過司改會議的熱烈討論,或許有機會期待朝保障人民權益上改革。
*作者為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