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預立遺囑及遺囑信託?
人死後所遺留下的財產,在死前如果沒有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規畫安排,並透過信託的方式妥善執行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幸運一點的情況,所有繼承人們可以坐下來好好談個「遺產分割協議」出來,依照協議來進行分配。不幸的情況,就是有一位或數位繼承人不願意與大家協議,導致所有繼承人必須上法院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繼承人們也會因為前人死後所遺留的禮物,彼此間相互仇視。
因此,透過在生前預立遺囑的方式,把自己預計如何就遺產進行分配的想法,落實成有法律上效力的「遺囑」,並透過「信託」的方式確實執行遺囑的內容,是有必要的。
透過預立遺囑並辦理遺囑信託的方式,除了可以事先安排死後財產分配,節省遺產稅、減少日後訴訟、避免繼承人揮霍遺產,或遺產遭他人覬覦或侵占,並達成財產傳承的功能外,也不用因此擔心在生前即將財產贈與給子女,事後會遭子女遺棄而無依無靠,並且立了遺囑並辦理遺囑信託之後,依照《民法》的規定,也不需要擔心就自己的財產在使用處分上,會因為遺囑或信託而受到限制。(延伸閱讀:這樣買保險,你的小孩一定會被查稅!注意3點,避免遺產稅、贈與稅問題)
辦理遺囑信託的注意事項
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倘若遺囑的效力有爭議,則遺囑執行人無法依照遺囑的內容,對遺產進行妥善處理。
選任遺囑執行人、信託監察人:遺囑執行人是負責繳納因遺產而生的相關稅捐,與依遺囑內容,將要信託的遺產交付給受託人。而信託監察人就是能夠以自己名義,針對信託財產,為受益人的利益為相關法律行為之人,一般均會委由信任的親友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為信託財產做把關。
依《民法》第1219條至第1222條的規定,立完遺囑後,還是可以自由買賣、租賃、使用及贈與自己的財產,並且倘若子女有不孝者,或者更孝順者,也可以隨時就遺囑的內容進行改動,而辦理遺囑信託後,雖然自己財產會先移轉到受託人的名下,但受託人仍然會受到雙方所簽定的信託契約拘束,而委託人仍可依信託契約的約定而繼續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延伸閱讀: 想要知道過世親人留下哪些遺產?7月開始全台國稅局都能查)
有效遺囑有5種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 條
由遺囑人從頭到尾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後,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可由公證事務所或者法院公證處進行公證。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