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同行簽名」是指在同一份文件上簽名。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可擔任見證人。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所謂「同行簽名」是指在同一份文件上簽名。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 條
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可於公證事務所、法院公證辦理認證。
所謂「同行簽名」是指在同一份文件上簽名。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可擔任見證人。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第1196條、第1197條
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只有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因無法使用其他方式訂立遺囑,才可用口述遺囑的方式訂立,口述遺囑訂立完成後,如立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則口述遺囑經過3個月即失效。
口授遺囑訂立完成後,要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在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所謂「同行簽名」是指在同一份文件上簽名。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可擔任見證人。
作者/吳存富、楊喬閔(可道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實習律師)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今周刊特刊《拒當下流老人》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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