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反媒體壟斷法是刻意討罵的嗎?

2017-08-0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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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媒體壟斷在自由廣場跨年守護。(Rick Chung/維基百科)

反媒體壟斷在自由廣場跨年守護。(Rick Chung/維基百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七月初公告反媒體壟斷法草案,條文對媒體產業畫下一條條限制結合的紅黃線。這些條文在日前的公聽會中引來多數產學界代表貶多於褒的評價,主要的質疑在於立法的必要性與條文之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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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提出一個大架構的法案,打算從源頭管到內容,多管旗下以達到防止媒體壟斷的效果。在數位匯流的潮流以及維護新聞自由的普世價值下,諸多條文惹來不合時宜之議,應是可預期的。萬一有人以陰謀論想像,甚至還可能誤以為NCC是打著「事圓則緩」的算盤,存心制定一個出不了立法院大門的法案,只是為了應付特定政黨的主張。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務處副處長黃文哲與綜現處副處長紀效正出席反媒體壟斷公聽會。(林俊耀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務處副處長黃文哲與綜現處副處長紀效正出席反媒體壟斷公聽會。(資料照,林俊耀攝)

反媒體壟斷法草案總共有七章,除第一章的總則,第六、七章的罰則與附則外,主要內容包括第二章的「媒體整合之管制」、第三章的「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第四章的「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及保障弱勢族群媒體近用權」以及第五章的「媒體競爭規範」。

第二章與第三章的內容遭致最多批評。關於限制整合的條文包含禁止無線電視整合,不許可衛星頻道及有線電視整合後市占率超過3分之1,禁止市占率超過二成的大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和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全國性日報事業整合等。

在數位匯流的大趨勢下,國內傳統媒體面對網路及境外媒體的競爭,追求規模與綜效是必要的求生之道。反媒體壟斷法沿用數十年前的思維限制業者發展空間,不要說業者要反彈,這個法案的精神甚至與同樣由NCC負責推動立法的「數位匯流五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數位匯流五法係用以逐步取代現行的廣電三法,使相關業者能從層層箝制中獲得解放。

至於第三章有關維護新聞專業與自主的條文,更易遭受非議。雖然新聞品質低落化、媒體老闆公器私用、置入行銷與假新聞充斥,已被視為社會公害之一。但是這些現況有無可能透過立法來改善,真的很讓人懷疑。草案對傳統媒體設下多重規範,包括聘用獨立董事,或引入公民團體參與新聞倫理審議等,但以現在多數閱聽人的習慣,主要資訊來源早已偏向新聞及社群網站等,相關條文不僅不具可行性,甚至有干預新聞自由之虞。

反媒體壟斷法,如果有立法的必要性,應該是用來解決現存的媒體壟斷問題,而非用於「預防」可能發生的情況。以目前仍屬於特許行業,且最具影響力的電視媒體為例,媒體壟斷的行為已長年存在。不須等媒體產業整合擴大到觸及法案訂定的紅黃線規模,部分業者對整體產業、民眾閱聽權利的傷害,已到了不整頓不行的程度了。

例如前陣子才吵得沸沸揚揚的中華電信MOD變動頻道套餐,追根溯源,不就是因為有線電視業者挾著頻道代理的勢力,影響有線電視頻道在MOD上架的「意願」所致嗎?目前掌有大多頻道代理權的業者,包括富邦集團的凱擘、年代集團的佳訊或中嘉集團的全球數位等,沒有一家的規模達到反媒體壟斷法限制整合的紅線,但誰也不會懷疑他們的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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