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七月初公告反媒體壟斷法草案,條文對媒體產業畫下一條條限制結合的紅黃線。這些條文在日前的公聽會中引來多數產學界代表貶多於褒的評價,主要的質疑在於立法的必要性與條文之不合時宜。
NCC提出一個大架構的法案,打算從源頭管到內容,多管旗下以達到防止媒體壟斷的效果。在數位匯流的潮流以及維護新聞自由的普世價值下,諸多條文惹來不合時宜之議,應是可預期的。萬一有人以陰謀論想像,甚至還可能誤以為NCC是打著「事圓則緩」的算盤,存心制定一個出不了立法院大門的法案,只是為了應付特定政黨的主張。
反媒體壟斷法草案總共有七章,除第一章的總則,第六、七章的罰則與附則外,主要內容包括第二章的「媒體整合之管制」、第三章的「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第四章的「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及保障弱勢族群媒體近用權」以及第五章的「媒體競爭規範」。
第二章與第三章的內容遭致最多批評。關於限制整合的條文包含禁止無線電視整合,不許可衛星頻道及有線電視整合後市占率超過3分之1,禁止市占率超過二成的大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和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全國性日報事業整合等。
在數位匯流的大趨勢下,國內傳統媒體面對網路及境外媒體的競爭,追求規模與綜效是必要的求生之道。反媒體壟斷法沿用數十年前的思維限制業者發展空間,不要說業者要反彈,這個法案的精神甚至與同樣由NCC負責推動立法的「數位匯流五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數位匯流五法係用以逐步取代現行的廣電三法,使相關業者能從層層箝制中獲得解放。
至於第三章有關維護新聞專業與自主的條文,更易遭受非議。雖然新聞品質低落化、媒體老闆公器私用、置入行銷與假新聞充斥,已被視為社會公害之一。但是這些現況有無可能透過立法來改善,真的很讓人懷疑。草案對傳統媒體設下多重規範,包括聘用獨立董事,或引入公民團體參與新聞倫理審議等,但以現在多數閱聽人的習慣,主要資訊來源早已偏向新聞及社群網站等,相關條文不僅不具可行性,甚至有干預新聞自由之虞。
反媒體壟斷法,如果有立法的必要性,應該是用來解決現存的媒體壟斷問題,而非用於「預防」可能發生的情況。以目前仍屬於特許行業,且最具影響力的電視媒體為例,媒體壟斷的行為已長年存在。不須等媒體產業整合擴大到觸及法案訂定的紅黃線規模,部分業者對整體產業、民眾閱聽權利的傷害,已到了不整頓不行的程度了。
例如前陣子才吵得沸沸揚揚的中華電信MOD變動頻道套餐,追根溯源,不就是因為有線電視業者挾著頻道代理的勢力,影響有線電視頻道在MOD上架的「意願」所致嗎?目前掌有大多頻道代理權的業者,包括富邦集團的凱擘、年代集團的佳訊或中嘉集團的全球數位等,沒有一家的規模達到反媒體壟斷法限制整合的紅線,但誰也不會懷疑他們的實質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