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擬定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一般稱為「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在7月初正式公告。這是一個愚蠢的法令,它只是劍指一個不存在的情況─媒體壟斷;甚至這個法令可能讓處境已不佳的國內媒體,未來情況與發展更惡劣。
「紅線」與「黃線」交錯成反媒體壟斷法
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共七章四十二條,草案中有「紅線」也有「黃線」;紅線就是「絕對禁止整併」,至於「黃線」則是有待NCC審查批准者,但不論是紅線黃線的標準都相當嚴厲。包括:無線電視產業禁止彼此整合、有線廣電事業與衛星廣電事業整合後市占率超過三分之一不得整併、整合後持有新聞和財經頻道總數不得超過五個、以及市占率二成以上的大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得合併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及全國性日報等項目。
其它還有如:同一媒體不得整合有線廣播電視、多媒體內容平台、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及頻道代理商超過三項;確立「媒金分離」原則,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相關的財團法人,對媒體持股不能超過10%、不能以直接與間接方式控制媒體。
整個草案看下來就是讓人吃驚的嚴厲,幾乎把所有媒體都切割細碎、五花大綁;媒體併購的路,即時不是全然被封閉,但也只剩下一個小小的縫,而且,NCC是扮演「上帝」角色,准駁全在其一念之間。
銀行經理也算是金融機構「負責人」?
至於其嚴厲程度,只要看看其對媒金分離訂的規定即知。草案中規定不得持有超過10%媒體股權的所謂金融機構「負責人」,不是一般人腦袋中想到那些腦滿腸肥的金融機構「老闆們」,而是一麻袋裝進所有人─草案17條規定:「本條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 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 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大型金融機構裡面的經理堪稱「滿街走」,雖然稱不上「當小弟」,但絕對是連「高管」都稱不上。而今NCC在法令中,一舉把各位經理全部提升到「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層級,經理們是都該對NCC感激涕零,未來可昂首闊步了,從此大家都是NCC認證的「金融機構負責人」。而由此,大概就知道NCC訂法時「寧可錯殺1千,絕不錯放1人」的心態。
反媒體壟斷的來源是8年前,一群學者專家與媒體,針對旺中集團買中嘉案發動的「反媒體壟斷」運動,理由是旺中手上既有報紙、雜誌,又有電視台(新聞頻道),如果再加上買下有線電視系統,將對其它頻道造成壓力而形成媒體壟斷勢力。當時反旺中者說:如果旺中買下中嘉就會讓台灣失去言論自由,失去言論自由就會讓台灣民主制度崩壞。依此推衍,儼然台灣的民主制度脆弱到旺中買下中嘉就要崩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