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今(21)日宣布有關其與AOP(下稱AOP)間之仲裁案,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之最終仲裁判斷。
藥華藥與 AOP 於2009 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藥華藥提供AOP 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 (CMC) 資料,AOP提供藥華藥臨床試驗資料。然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藥華藥臨床資料。根據合約,任一方未於30天內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之條件,因此,藥華藥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11月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藥華藥終止合約。然AOP於2018年4月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81,342,254歐元賠償。
藥華藥於109年10月21日接獲仲裁判斷,結果如下:
1.藥華藥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 (系爭合約) 仍為有效。
2.藥華藥應支付AOP 142,221,201歐元,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之利息(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 14日)。
3.藥華藥應支付AOP仲裁費用1,353,976.63歐元。該仲裁費用係依AOP負擔四成,藥華藥負擔六成 比例計算得出。
4.雙方其他主張均被駁回。
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1,342,254歐元,係指稱藥華藥有四項遲延,總計29.5個月。然而,仲裁判斷認定藥華藥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故藥華藥僅須支付142,221,201歐元及遲延利息。
藥華藥於仲裁程序中已盡力主張系爭合約有效終止,故AOP主張遲延賠償顯無依據。然仲裁判斷認定系爭合約仍然有效,藥華藥深感遺憾。依仲裁判斷認定之事實,基於系爭合約,前述藥華藥應支付金額的計算尚包含AOP尚未啟動的其他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 (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和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的臨床試驗。依照系爭合約時程,就上述AOP至今仍尚未啟動的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合計應負多年之遲延責任,藥華藥將積極評估向AOP請求賠償,以維護藥華藥股東權益。藥華藥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及可採取之策略,故本仲裁判斷對藥華藥營運財務業務之影響尚待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