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公平合理嗎?

2017-08-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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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現行國考制度中存在著一個既不公平、又不合理之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圖為考試院外貼榜公務人員初考榜單。(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現行國考制度中存在著一個既不公平、又不合理之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圖為考試院外貼榜公務人員初考榜單。(資料照,陳明仁攝)

現行國考制度中存在著一個既不公平、又不合理之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簡言之,具有特定學歷條件,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定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與考試類科相關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建築師、技師、地政士等全部科目免試。此一制度有其法理上依據,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第一項)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一、應試科目。二、考試方式。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第二項)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考選部得設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申請減免應試科目案件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第1款:「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核定准予全部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本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查照。…」所以專技人員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可以說是雖然於法有據,但情理上似欠妥適且有違公平原則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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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兼取資格到免試檢覈肇其遠因

依據憲法第86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此兩種資格,性質上迥然不同,原本不能相通,在舊考試法中,甚至分章節來規範兩種屬性不同之考試;但是為了方便應考人,所以1948年7月21日修正以後之考試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相同者,其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考試之及格資格。」此即所謂兼取制度。此後在實務面執行時,卻遭遇到公平性問題,因為公務人員考試有其任用上的需求,所以採擇優錄取方式遂最低錄取標準經常低於60分;而專技人員考試屬資格考試性質,為維持固定水準遂有平均成績60分之門檻設限。為期二者平衡,1982年6月15日考試院修正發布考試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增訂規定:「(第一項)舉行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時,依本法第七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以在公務人員考試規定錄取名額以內者為限。(第二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考試總成績,須達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標準。」1986年1月24日總統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兩法分別立法,原統合之考試法並予廢止,使原考試法中有關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之聯結完全消失。後有應考人因無法兼取專技人員及格資格而提起行政爭訟及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在1990年11月9日作成釋字第268號解釋,認為施行細則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顯與法律使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資格之規定不符,如認為兼取資格規定有欠周全,應先修正法律為妥。考選部為回應前述解釋,將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考試相同類科(如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科別與專技人員考試土木工程技師類科),其應試科目數及科目名稱略加調整,使兩者不完全相同,以迴避適用兼取規定。並修法刪除同時取得兩種考試及格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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