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端不出牛肉的再生能源修法案,成了一盤空心菜

2017-08-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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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彰濱工業區風力發電。(呂紹煒攝)

圖為彰濱工業區風力發電。(呂紹煒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邁入第8個年頭,面對此種需要迅速反應實務問題、與時俱進的科技法案,政府也終於在從去年(2016年)年中開始醞釀一年多後,將於2017年08月17日舉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說明會」。而此次說明會,也非常難得地,政府事先將當日說明的簡報放置於網站上公開,這對於落實資訊公開及擴大溝通,有莫大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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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也可促進在當日說明會上,有更進一步實質討論與建議。故本文也將整體面之議題以及此次簡報內的十大修法要點進行討論與評論。

以下是本文針對此次耗費超過一年的時間的修法,得到的分析簡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大修法要點。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大修法要點。

能源轉型法制發展先後次序之錯亂

在去年(2016年)中到今年初,台灣上演了以電業法作為能源轉型核心法制之戲碼,明顯是一個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法制之優先次序之錯亂,也呈現出對於德國能源轉型法制演進過程的明顯誤解。

若從形式上觀之,的確德國導入電業自由化的一九九八年能源工業法,是早於德國2000年的再生能源法,但其因,乃肇因於歐盟(歐體)在1996年第一部電業自由化指令(Directive 96/92/EC)之影響,所致。且或許是自由化市場對綠能發展不利,促使1998年上台之社民黨、綠黨聯盟政府,決定在2000年,導入具有當代意義饋網電價(feed in tariff, FIT)意涵之著名之200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法(EEG)。而台灣2009年通過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基本上,也是繼受此一法案

相較於台灣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八年後,才開始進行修法之情況,這對德國人來說,恐怕是甚難想像之情況。因為再生能源法對於能源轉型之重大助益,德國再生能源法,可說是頻繁的修法,分別於2004、2009、2012、2014、2017年,進行修法。就以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公布後,德國再生能源法已經歷至少3次修改。但很遺憾地,我國在2009年,在德國都已經進化到第二代或第三代版本之際,方繼受德國比較舊的版本草案不談,一直運作到第七年才開始啟動檢討程序,可見我國政府面臨數年來再生能源發展之劇變,不知是處變不驚、穩若泰山,又或是霧裏看花、不知所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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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去年討論電業法修法之過程當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也同時在醞釀發展。正如同經濟部簡報所示,其實可能早於電業法,或於電業法研擬之時,就已經同步啟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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