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缺電危機,在和平電廠電塔吹倒後帶起一連串紅燈甚至灰燈的惡夢,而在大林一號機的救援下,暫時恢復了橘燈的局面,似乎暫時度過了危機。但在此荒腔走板之情況下,本文也希望從法制面呼籲,政府應正視此一因應長期低備轉容量率配套法制之建立的重要性。
難道只有限電法制?沒有缺電法制?
在2016年研擬電業法修正草案之過程中,敝人便發現到,在我國當前能源法制下,對於此種緊急情況下供電的法制不足之困境。在電業法中,僅處理「正常」時期之供電情況;而針對緊急情況之供需調節,只有針對真正開始限電時期,才透過「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加以處理。而這一個辦法對於限電順位之決定,對業者與民眾之權益影響甚大,若以法律保留原則下之重要性理論,應以法律定之。但實際上,我們看到這一部辦法的法源依據,竟然還是使用早期針對「總體能源」調控之能源管理法為之。其條文規範,也甚為抽象,是否可用於優先限制工業用戶權益,不無疑問(參見能源管理法第 19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就算可以處理,其介入時間,似乎也太晚,亦即在正常與限電之間,難道沒有一個低備轉容量率時期的法治化介入機制?目前的規範(純粹就法律安排)下,似乎立法原則很簡單,就是我們允許大家一路用到黑燈亮起的限電時刻後,開始譴責大工業用戶要他們限電的狀態。而在橘燈、紅燈狀況下,沒有比較明確的法制作為。從正常到缺電之間,難道沒有更折衷的作法?
另外,觀察其他能源法規,如石油管理法下,制訂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也可發現到此種緊急時期,透過各能源產業別立法介入之重要性。
這樣的法制建立,並不是只有形式面的意義而已,本文也將以此次一根電塔被颱風吹垮後所引發之一連串荒腔走板的作為,證明此一法制建立之重要性。以下也將從供給面與需求面角度,提供相關分析。
怎麼樣逼出更多汽電共生的電?
汽電共生設備,長年以來一直飽受社會大眾與環保團體批評,其透過大量發電,幾乎轉為獨立發電業(IPP),賺取暴利。但很有趣的是,這樣的地位,在台灣過去的幾週,發生了劇烈的轉變。突然認為汽電共生可以在此種緊急供電時期,扮演關鍵角色。(如:方儉專欄:智能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上報 (新聞發布)-2017年8月8日)此種平常時期,批評汽電共生,但到了緊急供電時期又擁護汽電共生,或者說汽電共生藏電不發之情況,到底法制應該做如何之因應?
其實政府早就未雨綢繆,在去年(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修改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於第十二條之二加入緊急增購之條款。(綜合電業預期電源不足時,得緊急增購合格系統餘電,其能量費率以綜合電業高壓及特高壓三段式時間電價(尖峰時段固定)尖峰時段流動電費為計價上限。 前項緊急增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增購期間、增購費率、計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緊急增購當日之合格系統之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及燃料熱值不納入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計算。)這也導致過去幾天,突然多出很多汽電共生發電,對電力系統不無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