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評律師考試制度的變變變

2017-08-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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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對於近7年來律師考試制度一直變動,呼籲政府勿將考生視為實驗室的白老鼠,不斷以改革之名推陳出新,卻只為了個別的機關或團體利益,或是為了成就自己在任期中留下虛幻的改革名聲。圖為總統蔡英文12日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總統府提供)

作者對於近7年來律師考試制度一直變動,呼籲政府勿將考生視為實驗室的白老鼠,不斷以改革之名推陳出新,卻只為了個別的機關或團體利益,或是為了成就自己在任期中留下虛幻的改革名聲。圖為總統蔡英文12日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總統府提供)

楔子-律師高考增加成績特別設限

2017年8月考試院第12屆第149次院會審議通過專技人員律師高考規則修正案,主要變動在於第二試及格標準的改變。原來第二試及格標準為「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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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以第二試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做為原則,例外則是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法制上稱之為成績特別設限)。新修正及格標準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維持不變,原「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則修正為「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

本案通過以後,在媒體以及PTT上雖有少數法律系所學生提出質疑,包括任意改變及格方式,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每年命題難易度有別、閱卷標準寬嚴不一,增加成績特別設限門檻反而會失去過去數年穩定錄取率,導致不公平等;也引起了些許的漣漪。但畢竟律師考試制度如何變革與多數國民生計或權益無關,加上本案充分滿足了律師公會的基本立場,即使有考生微弱的呼聲,應該幾無翻案之可能。

律師考試變革近七年來接二連三

律師考試自1949年政府遷台後,前60年歲月只有小幅的變動。以應考資格為例,本系科部分從早期專科以上學校法律系畢業,配合國內高等教育發展,逐年調整為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非本系科部分則從3科9學分,從嚴改為7科20學分,且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等三科核心科目。應試科目方面,1952年時考科最多曾有12科,其後陸續刪除心理測驗(不計分)、本國史地、中國法制史、國父遺教等科目。

至於錄取標準方面,政府遷台之初,1950 年開始律師高等考試,因和其他會計師、建築師、各類技師、醫事人員等類科同時舉行,所以錄取標準各類科一致,由典試委員會考量一定錄取人數平線錄取;至1958 年為止,錄取標準分別為50分、53分、55分、56分、58分。1959年起各類科均採60分,且實施時間甚長;其主要原因是社會一般觀念上多把60分視為及格。

但實施日久問題逐漸浮現,比如不同類科之間命題難易、閱卷寬嚴均有不同,均採60分平線錄取導致類科之間錄取率相差甚大,無法維持平衡。1983年起採取比較彈性作法,仍採平線但必要時得降低至59分、58分或57分不等,以滿足部分錄取率偏低類科需求。但如此一律平線降低結果,律師、會計師可能錄取數十人,其餘類科則錄取率高達80%,甚至90%,類科之間仍難平衡。1990年起參採常態分配理論T標準分數16%精神,在成績不換算前提下,錄取各類科到考人數16%;但考試總成績滿60分以上,而無「筆試有一科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50分情形者」,均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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