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15日退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為律師界的公會生態投下震撼彈,原因是為了廢除《律師法》對律師跨區執業的限制。該議題曾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分組討論,但差1票,未能形成決議。不過,該分組決議,《律師法》應明定,律師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則成為全聯會的當然會員,以改變全聯會被地方律師公會把持,且無法落實律師倫理規範的問題。
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在5月24日加開會議時,討論包括律師懲戒或評鑑制度等議題。律師尤伯祥在會中指出,律師是在野法曹,幫助人民維護權利,與國家處於對抗狀態,因此必須維護律師的獨立性與律師自治,律師倫理及懲戒的問題,事實上就涉及律師自治,而落實的關鍵,在於可實行這些規範的機制。
台北律師公會 會員佔全國8成
受《律師法》限制,律師在其事務所以外的地方執業,必須加入執業所在地的律師公會,目前全國有16個律師公會。根據台北律師公會指出,其會員有7237,佔全國執業律師總數(以加入各地公會人數共8871人計)的8成,如果僅計算台北的在地會員,會員數為5358人,佔全國律師的60.4%。而例如雲林、台南、台東等地的律師公會,據統計,會員數只有數十人。
尤伯祥指出,目前的律師公會機制,出了很大的問題,首先,16個公會在執行律師倫理規範時的標準不一,儘管全聯會可以對倫理規範作出解釋,具體適用時仍有很多問題,因此常有外縣市的當事人要到台北律師公會申訴,才能讓律師被移送懲戒,最好的解決方法是讓移送權集中到全國律師公會、目前是全聯會,但全聯會的會員是16個公會,沒有個人會員,對個別的律師沒有管轄權;其次,地方公會處理律師倫理風紀案件時,是由理監事會處理,而理監事是透過選舉的方式產生,處理起來會有政治、人情的壓力。
經討論後,為解決這些問題,分組會議通過主要是尤伯祥、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賴恭利的提案,建議《律師法》應修改,規定律師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就成為全聯會的當然會員;並且,應在全聯會設置獨立於理監事會外的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受理違反律師倫理案件的申訴,委員會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委員。
全聯會理事長 北中南各輪1年
尤伯祥說,16個公會的理事長及重要幹部都想在全聯會佔有一席之地,全聯會的理事長是兵家必爭之地,「好笑的就是,全聯會的理事長一屆3年,居然是北、中、南各輪一年」,其結果就是,「屁股才剛剛坐熱就要卸任了,等於沒有任何的實質建樹通常就下來」,這是全聯會效能不彰的重要原因;他希望未來有個人會員之後,全聯會所有的幹部都是由個別律師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