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謂:這是公家機關,公共政策討論,後來不也道歉更正了嗎?《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等語,定有明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等語,定有明文。查本件有人稱報公帳買百碗牛肉麵,涉及貪瀆,筆者認為恐無限上綱,但丁君利用國家機器,對業者為誹謗行為,係「公務員」利用公家之權力與機會為之犯行,依前開規定,應加重其刑2分之1;且恐因,丁君公務員身份,執行職務有故意過失,造成商譽受損,亦恐涉國家賠償。所謂「公共政策」,實非法律免責事由,以政院發言作為擋箭牌,亦非負責之舉。
以史為結,《東都事略》:蘇東坡與章惇到外遊覽,有一高聳山峰,僅有一獨木橋聯絡,蘇學士不敢過去,章惇面不改色,兀自前往,題字留念;蘇東坡言:「子厚(按:章惇字)以後必能殺人啊!」章惇不解,蘇又云:「不把自己命當回事的人,必能殺人。」今見國家發言人,於失言後搪塞,避開立院質詢與社會公論,怎堪重任,昭大信於天下,又豈在乎自身名譽?也無怪乎,也不把廚師們的「榮譽」當回事,不是嗎?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