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銀樓搶案歹徒仍逍遙法外,檢方承認冤案卻反對開啟再審

2017-08-29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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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8日的開庭中,檢辯雙方就獲總統特赦的刑事被告能否聲請再審、證人證詞已經證明虛偽是否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的再審事由、以及4組辯方主張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新事證是否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再審理由等6個爭點,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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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再審將提抗告 檢察官黃東焄:法律允許的情況才能給被告救濟

代表高檢署出席的檢察官黃東焄在庭上發言時說,以他所學的法律,他認同新竹地方法院對蘇炳坤的無罪判決,他也認為,從警察局、檢察官、到法院判決有罪,都有瑕疵,才會有高檢署聲請再審4次、檢察總長提起4次非常上訴、監察院介入調查、到總統特赦;不過,他也說,當初的起訴與判決都有所根據,被告有冤屈,應給予救濟機會,但是「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因此,若高院合議庭同意開啟再審,檢方將會提起抗告,尋求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

檢察官黃東焄出席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陳明仁攝)
檢察官黃東焄表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才能給被告蘇炳坤救濟。(資料照,陳明仁攝)

對於黃東焄的說法,陳龍綺說,因為法律拘束而讓一個人無法爭取清白,「這對人權來講是很大的傷害」,檢察官個人也同意讓蘇炳坤再審,「代表大家都知道他是冤枉的」,為何還要他等待?希望這個過程儘早結束,不然對他很折磨,法律應該是要照顧人權的,「不要再這樣欺負人」。

羅秉成:不該為求法律見解,讓蘇炳坤受折磨

代表蘇炳坤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律師羅秉成等3人,除了從法律的觀點主張,「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的特赦只是行政高權對司法權的減緩,並不會解消罪刑的存在,也就是特赦不會發生溯及既往的效果,有罪判決仍存在,因此可聲請再審,且強調包括金瑞珍銀樓老闆、陳榮輝作證時的證詞被證明為虛偽、以及4項新事證都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理由之外,也提醒檢察官不要為了追求一個法律見解,讓蘇繼續受折磨。

20170719-法律扶助基金會舉辦十三周年茶會。法扶會董事長羅秉成(陳明仁攝)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羅秉成表示,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見解,讓蘇炳坤繼續受折磨。(陳明仁攝)

羅秉成等律師直言,對於冤錯案,美國的檢察官是要自己撤銷起訴的,台灣的法律無法讓檢察官就已判決確定的案子撤銷起訴,但「檢察官應該要支持蘇炳坤」。律師們也以高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在2016年6月主動為遭判死刑定讞的鄭性澤聲請再審為例,提醒黃東焄檢察官的「典型在夙昔」,如要抗告,應斟酌再三。

陳述「差一點死掉」刑求過程 蘇炳坤哭訴:真的很不甘

辯方在法庭上也以投影片播出蘇炳坤事後請友人依其描述所畫出的刑求圖,蘇炳坤當時被刑警帶到青草湖派出所後,被拖往2樓,並遭用毛巾覆蓋口鼻後被強行灌水、被綑綁於鐵管上,甚至遭刑警從背後踢打腰部。蘇在庭上哭著陳述這段「差一點死掉」的經過,不斷說,他沒做,警方卻要他認罪,他真的很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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