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徐自強被控訴和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表哥黃銘泉,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徐自強始終否認犯案。在證據不足情況下,最高法院在去年維持更九審判決,判徐自強無罪定讞。徐自強29日向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以他被不當羈押5628天計,控訴「16年來我生不如死」,每天5000元最高補償額計算,共2814萬元的刑事補償,高等法院問訊後將於近日做出決定。
徐自強被控訴於1995年9月1日和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表哥黃銘泉共同綁架建商黃春樹,並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隨後再向家屬要求7000萬元贖回黃春樹。同月檢方逮捕嫌犯黃春棋和陳憶隆,且供出共犯徐自強、黃銘泉。黃銘泉於同年12月在泰國遭人殺害,徐自強則於隔年6月在律師陪同下投案。當時徐自強提出不在場證明且宣稱無辜,但仍被檢方收押並起訴。1996年首度以擄人勒索罪遭判死刑,前後共9度被判死,2次無期徒刑,在2000年死刑定讞。
在證據不足且黃春棋、陳憶隆兩名被告供詞反覆不定,不敢和徐自強進行交互詰問情況下,徐自強獲得司改會和辯護律師團聲援,認為判決不當。大法官於2004年做出582號解釋,表示共犯自白不得作為同案其他被告有罪唯一證據。之後檢察總長共提起5次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在2005年將徐自強的部分發回更審,而黃春棋和陳憶隆兩名被告不在釋憲救濟範圍內,仍然維持死刑定讞。
2011年高等法院更七審首度判決徐自強無期徒刑。2012年更八審宣判無期徒刑後,因速審法規定,在判決未定讞情況下,不得羈押被告超過8年,徐自強被釋放,結束16年的羈押生活。2015年高等法院更九審首度判決徐自強無罪,2016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徐自強向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以每天5000元最高額度,共5628天計算,共2814萬元。徐自強表示,從被判死刑以來,16年來每天都過著生不如死的生活。案發時兒子才7歲,現在已經結婚生子,父母為了打這場官司賣了3棟房子,現在住在鐵皮屋。「我受太多的苦,當然要要求每日最高額的5千元刑事補償金」
徐自強的辯護律師團也表示,此案是明顯的國家錯誤所導致的冤獄案件。當時的法院仍是有罪推定、警方刑求的時代。當時僅有共犯的自白,即便提出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檢方仍然起訴。律師團提到,從2000年判決死刑開始,到停止羈押的2012年,徐自強都要穿著死刑犯的衣服,每天早上醒來才能確定自己還沒被槍決。對孩子的記憶也停留在7歲,也因為沒有未來而勸妻子和他離婚。即便出獄了,當時也沒有工作能力和存款,只好去司改會當義工。國家奪走了徐自強的精華歲月,也奪走了老年養活自己的能力,因此向高院求償最高額共28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