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一場世紀精彩的司法實務論戰─「論文門」高院辯論庭攻防紀實

2020-11-2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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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在2019年大選前的9月間,對抨擊她沒有完成博士論文、未取得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博士學位及所展示之畢業證書造假的彭文正等3位教授,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顏麟宇攝)

蔡總統在2019年大選前的9月間,對抨擊她沒有完成博士論文、未取得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博士學位及所展示之畢業證書造假的彭文正等3位教授,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顏麟宇攝)

背景說明(註1)

蔡總統在2019年大選前的9月間,對抨擊她沒有完成博士論文、未取得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博士學位及所展示之畢業證書造假的彭文正等3位教授,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後,台北檢察署遲遲沒有偵查動作,彭文正則每天在他的節目頻道中追蹤案情及呼籲蔡總統認錯撤告,三個月後,彭教授反被動為主動,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蔡總統提起本件「確認被告1984年版博士論文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從未開庭,也未曾書面闡明、詢問、要求補正,就直接在大選後第4天以「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案經彭教授上訴高等法院,受命法官讓雙方交換準備書狀2次後,不開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就直接訂「言詞辯論」庭,時為今年10月27日上午11時開庭辯論,當天庭詢答辯歷時約90分鐘。(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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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上訴人彭文正、訴代李律師、張律師

           被上訴人蔡英文的訴代連律師、張律師

           法官:審判長黃明發、受命(承審)林政佑、陪席周美雲

20201014-媒體人彭文正14日上午出庭後召開記者會。(盧逸峰攝)
媒體人彭文正。(資料照,盧逸峰攝)

第一彈

審判長顯然有備而來,劈頭第一個法律問題就問確認之訴的法定成立要件「確認利益」之有無,即「上訴人確認1 9 8 4 年版博士論文的標的物不存在,對上訴人的確認利益為何?」。首先上訴人彭教授就情理、事態角度回答說: 「蔡總統告我刑事妨害名譽1年多不開庭、也不調查證據…,法庭的延宕讓我完全無法進行公平的訴訟,同時蔡總統把相關的證據資料非法封存到2049年12月31日,讓法院無法調查…,我才不得不提出此訴訟。」。

上訴代李律師接著答稱:「確認事實存不存在的訴訟,有無確認利益,要看有無指涉到特定的法律關係,而此特定的法律關係會不會因為本件的確認之訴得加以排除。就本件言,如果能夠確認被上訴人蔡總統的1 9 8 4 年版的博士論文不存在,那麼就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沒有取得博士學位,她的畢業證書就是假的,因此被上訴人就不能夠再提告上訴人侵權損害、要求任何賠償,所以上訴人此一被被上訴人告侵權損賠的危險就可以排除掉。」;進一步申論到:「如果被上訴人已經對上訴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那本件的標的事實就可以在該案件進行,本件就沒有另行確認的必要,此為預防性訴訟的特質,……」;

訴代張律師補充稱:「被上訴人在去年提出了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後,在法律上被上訴人主觀上既然有刑事的妨害名譽,就會有民事上的名譽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現實存在,必須在2 年提起,如果不在2年內提起時效就會消滅,2 年內我們擔心被上訴人除了刑事外會不會提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為了要防範被上訴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所以我們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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