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遭掏空200億元案,最高法院31日維持高院見解,判決太電前總經理孫道存3年徒刑、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14年6月、併科罰金10億元,全案定讞,兩人均須入監服刑。
太電前董事長仝玉潔、胡洪九、孫道存等人從1994年開始在香港設立「中俊企業有限公司」,以太電名義虛設子公司進行借貸,由太電作為擔保,中俊企業作為債權人,取得太電資金,再透過海外賬戶洗錢。由於太電的巨額虧損引起關注,北檢2003年開始介入調查,並於2004年初起訴胡洪九、仝玉潔、孫道存、仝清筠等人,認定他們掏空太電資金達新台幣206億元。
台北地院2010年一審宣判,胡洪九依業務侵占罪判刑18年、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因配合隱瞞董事會相關不法,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年。民事部份,法院判決孫道存等人應賠償太電新台幣140億元,孫道存宣告個人破產。
二審依《速審法》規定將全部被告減刑,高等法院於2016年改判胡洪九14年半、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判3年,可上訴。另外,孫道存在一審時作證,否認曾參與太電香港子公司太豐行的決策,在二審時被依偽證罪起訴。
最高法院合議庭31日駁回胡、孫2人上訴,維持二審判決,認定胡洪九涉嫌一手策劃侵占太電海外資產,孫道存卻配合隱瞞董事會相關不法,判決孫道存3年徒刑、胡洪九14年6月、併科罰金10億元,全案定讞。胡、孫均須入監服刑,最高法院並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