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正義」是甚麼?用英文多念幾遍吧!

2017-09-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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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今日台灣到處充斥著「民窮、民白、民粹」所謂的新三民主義,政府各項重大施政均以選票考量,似乎已經找不到當年那種恰到好處、合乎自然的「正義」。(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指出,今日台灣到處充斥著「民窮、民白、民粹」所謂的新三民主義,政府各項重大施政均以選票考量,似乎已經找不到當年那種恰到好處、合乎自然的「正義」。(資料照,陳明仁攝)

「正義」是甚麼?各位看倌如果到網路上google一下,就會發現:哇!不得了,它的解釋竟然有那麼多!有關研究「正義」的中西方著作、碩博士論文成千上萬,可見這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是全人類所共同追求的崇高理想。維基百科對它下了一個定義:正義(justice)是關於適當安排社會內的東西和人民的概念,此概念是哲學、法學和神學歷史上不斷思考和辯論的話題。上個世紀70年代,美國學者John Raws寫了一本《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用無知之幕(Original position)模型、自由原則、平等原則去建構「正義」的圖像。老實說,這本名著就像愛因斯坦的「相對論」一樣,一般人恐怕看的是「霧煞煞」。法律人通常自詡為「正義」的化身,法學教科書上常見:「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真實正義」、「社會正義」,以及「信賴的正義」等專業術語。然而,「正義」到底是甚麼?用甚麼標準去衡量?當代學者專家大概沒有幾個能夠既清楚又簡潔的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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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世公認我國享有國際盛名的法學家,屈指可數,繼民初法界大老王寵惠先生之後,當屬吳經熊博士(1899~1986)。1920年夏,吳氏以弱冠之齡,留學美國密西根大學;隔年,以10個滿分的優異成績獲得法學博士(J.D)。不久,吳氏周遊於法國巴黎大學、德國柏林大學及美國哈佛大學等著名學府,從事法哲學的研究,並慕名與時年八旬的美國知名大法官Holmes(1841~1935)書信往返,倆人成了忘年之交。1933年,他成為憲法第一草案的起草者,史稱《吳氏憲草》,堪稱民國一代法學大師。1966年6月,大師於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發表了一篇精彩絕倫、醍醐灌頂的演講,題目是《正義的探討》。這篇短講對於正義的追求,可說是完全體現出自然法的歸宿,已然超越了東西方各家的法哲學思想。

在吳大師看來,「正義」並不是單純的元素,它的觀念很複雜,含義也很豐富,含有「真」、「善」、「美」三種成分。大師認為,「正義」與「真」的關係,主要體現在法律事實的認定方面。正因為如此,隨著科技的發展,求真的工具越來越進步,法律也是越來越進步。而「正義」與「善」的關係,除法學注重求真外,還要注意「價值」成分和權衡利害關係的問題。至於「正義」與「美」的關係是甚麼樣的呢?大師給出了一種答案,其實「正義」就是「美」,「美」也就是「正義」。所謂「美」,也就是「平衡」。其最終歸結為一點:「吾人研習法律,應當知道『正義』是以『真』為基礎,以『善』為目的,而以『美』為本質。因此,我們可以說,法律乃是非常高貴的學問。正義的『美』」是不能用語言來描寫的,……一言以蔽之,不外乎恰到好處。做法官的,對於量刑的標準,也應該用藝術的靈敏感覺來衡量。斟情酌禮,務使恰到好處。」妙哉! 「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大師所說的「恰到好處」,不「恰好」回歸正義的英文字根”just”的字面意義嗎?原來,「正義」就是一種和諧、平衡、合乎自然及恰到好處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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