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爭議延燒!內政部營建署8日才說,社會住宅租金應該在市場平均租金8折以下,且是中央與多數市縣的基本原則,且公有土地與建物不用繳地價稅、房屋稅,不該當成社宅成本。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今(9)日就打臉營建署說法,她說,依據住宅法規定,內政部應該要公布的「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已拖2年尚未公布。她認為,內政部有責任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和分級收費基準,不能都推給地方政府;蔡璧如還表示,社會住宅因為是對外出租非公用,地價稅、房屋稅只能減免5+5年,她主張研擬社宅營運55年全免稅。
蔡壁如批評,總統蔡英文2016年提出的「住宅三箭」,雖然方向正確,但是相關修法卻一直延宕,包括實價登錄2.0及囤房稅等,民進黨用居住正義拿很多年輕人的票,但這5年政府所做的,對不起年輕人。
營建署:北市府扭曲社宅政策內涵
營建署今天旋即再發稿回擊,指出地價稅及房屋稅是地方稅,地方政府原本就可自行決定,依據住宅法第22條規定,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地方政府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並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營建署強調,社會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依法免徵,並非社會住宅成本,更不會造成社會住宅名目租金難以降低問題。台北市政府將此稅收視為社宅成本,實明顯錯誤且嚴重扭曲社宅政策內涵。
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的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因此住宅法明定上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屆時再授權行政院延長,並以一次為限。待稅優屆期前,再配合修法延長,以維繫社宅營運期間均能享有稅優。
營建署:北市出租辦法並無以成本定價規定
營建署表示,為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目標,中央及地方政府早已依據住宅法訂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台北市政府也於該府社宅出租辦法第12條明定,社會住宅租金收費基準應斟酌承租者的所得狀況、負擔能力等合理訂定,該辦法並無100%自償或以成本定價規定。
營建署重申,市場平均租金8折以下是中央與多數市縣的基本原則,並佐以中央非自償補助及社會住宅融資平台等協助,讓社會住宅實質照顧更能契合弱勢族群居住需求。
營建署指出,住宅法第11條規定分級補貼是針對住宅租金補貼的規定,並非規範直接興建社會住宅的租金標準。為依住宅法第11條之規定推動租金分級補貼制度,該署前於2017年即著手研擬相關措施,2019年分別於北、中、南、東舉辦4場座談會,因多數地方政府擔心少數家戶補貼金額減少而延宕,經本署再行調整後,於2020年10月8日、2020年11月12日邀請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已研商確定,刻正辦理報院事宜,預計明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