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8條第2項公告之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品保、生產、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3人,其中至少1人應為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之專門職業人員。另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8條第2項公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至少一人,其範圍如下:一、肉類加工業: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二、水產品加工業:食品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或水產技師。三、乳品加工業:食品技師或畜牧技師。四、餐飲業:食品技師或營養師。所以可以說營養師執業範圍有高度排他性,但食品技師執業範圍則無排他性,甚至和營養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獸醫師等專業部分有所重疊。
由於食品技師迄今無法像公共工程專業技師、測量技師、環境工程技師一樣建立專屬的簽證制度,因此影響到其後續發展與證照價值。反之,營養師法通過以後,由於以考試取得證照規範明確,且營養師執業範圍內容具體,都有助於營養師專業價值提昇。只是在2000年以前,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各類科(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32類科技師、8類科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師、社會工作師等),係採取統合方式辦理,一樣的應試科目數8科、一樣的平線錄取標準等。1999年配合新專技人員考試法制定公布,專技人員各類科分訂不同考試規則時(如律師考試規則、會計師考試規則、技師考試規則等);由於食品技師和營養師應考資格有部分相同(食品加工、食品營養、食品工業、食品工程、水產製造、水產食品科學、食品衛生、保健營養、水產加工、食品技術、生活應用科學技術等系科組畢業,該兩類科皆可報考),應試科目亦有一科相近(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衛生安全與法規),因此研訂新的考試規則時遂併同辦理。與會學者食品與營養專業背景兩者兼顧,甚至在數量上食品學者較營養學者略多;主因是食品系所較多,且食品技師成立較久之故。1999年12月訂定發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遂在此種兼顧食品與營養兩種不同專業妥協氛圍下完成考試制度草創,應考資格第一款為營養主要系科,採列舉方式,包括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第二款為非營養系科,則採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營養生化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7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3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而初期辦理之營養師考試,僅以科系或修習學分數作為應考資格主要認定基準,至於實習部分極為寬鬆,只要學校開出實習課,應考人曾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即可,實習內涵並不具體。所以門檻不高,食品與營養系科遂能維持和平共存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