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14日上午於考試院院會公布2016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報告,報告中指出,2016年受懲戒處分公務員有242人次,其中警察人員最多,達112人次,其次則是一般公務員,有97人次。警察受懲戒原因以公共危險(酒駕)行為最多,公務員則以違法從事商業行為和貪污最多,其中貪污人數歷年來不減反增,未來將進一步調查原因。
銓敘部指出,112名受懲戒警察人員中,有34件是因公共危險(酒駕)行為,24件是偽造文書、11件為貪汙,其他因妨害公務罪、妨害性自主罪、賭博罪、傷害罪、隱匿犯人罪等共38人。針對最主要的懲戒原因酒駕行為,銓敘部銓審司回應,警察違反公共危險(酒駕)的數量歷年已逐漸減少,2014年52件、2015年49件以及2016年41件,但不可諱言的是,警察歷年都占最大宗。銓敘部則推測,可能由於警察身為執法人,採重獎重罰制,因而增加被懲戒處分的人次。
懲戒第二多 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行為
受懲戒第二多的公務人員中,則有65件是因違反經營商業行為,53件因貪汙,41件為酒駕,7件因偽造文書。會中有委員質疑,公務員貪污部分歷年數字未降反增,是否與公務員待遇太少有關,未來會再做進一步的調查與研究。
銓敘部報告也針對公務人員的懲戒原因與處分種類交叉分析,其中,違反經營商業行為的公務人員都予以申誡處分,貪污行為則判決撤職,酒駕行為都判決降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