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花檢傳喚陳水扁,高檢傳喚蔡英文為萊豬作證有何不可?

2020-12-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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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總統政躬康泰,並無任何不克配合調查情況,此其一;且總統與民進黨要員,在野時多次公開宣示萊牛有毒,蘇醫師亦躬逢其盛,參與配合,與本案萊豬是否仍有毒性,有重要關聯,此其二;且本案萊劑是否有毒,國內紛爭頗多,若有總統作證,比當一槌定音,可使事實明瞭,此其三;且先前馬政府時期,法律無食安法第46條之1刑事處罰,且馬政府並未「查水表」,迫害蘇醫師;今「新法辦舊人」,自非同一證據再行調查,此其四;綜上四者,蔡總統就本案作證,有必要性與關聯性,亦非蘇醫師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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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當年只是政治語言,何必讓蔡總統對蔡主席說法認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2年台上字第3398號》:「按證人單純之個人意見,及與體驗事實無關之推測、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固不得作為證據,至與體驗事實不可分離,且非代替性之意見或推測,既屬證言之一部,自無該條之適用,仍應認其有證據能力。」著有明文 。

查若無當年蔡主席奮力反對,蘇醫師怎會獲得強心針,堅持萊劑有毒?若蔡總統或其他好事者,稱僅為:「政治語言」,就是「個人意見」,的確依照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意見性法則,總統就當年身為主席的「個人意見」,似無需作證?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定有明文。蔡主席當年等同散佈「謠言」,無科學證據的個人意見,讓國家空轉,美臺失和。是以,若假設總統拒絕作證,蔡總統應就主席時,反美牛的政爭舉措,向美方與臺人致歉!

以史為結:《鐵圍山叢談》話說宋太宗剛繼位,乞丐因乞討未果,所以在門口大罵,未料一人白晝殺人,棄刀而去,逃逸無蹤。太宗聞訊震怒,有司受到壓力,就說是被罵的那家主人,憤而行兇。太宗嘉許辛勞,但太宗詢問:「凶器何在」?過了幾日,有司呈上兇刀,太宗又問:「審清楚了嗎」?有司回答:「審清楚了。」太宗教人,取出自己的刀鞘,兇刀恰巧插入鞘中,太宗拂袖而起,並說:「寧可不要亂辦案啊。」實則,恐係太宗親為或指使人所為,知乞丐無罪,怎能濫殺無辜?今衛福部告發,雖非總統親為,然對老戰友蘇醫師,明知其擇善固執,卻未一詞開脫,比起宋太宗,是不是太無情,太反覆?「解鈴還須繫鈴人」望檢方使蔡總統作證,必可功德圓滿!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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