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仍上升,近日英國等國家陸續爆出變種的新型病毒,傳染力大增7成以上,多國家宣布禁止英國航班入境,我方是否跟進?21日交通部長林佳龍回應,民航局會與指揮中心討論,是否禁止航班?則依中心決定。最新情況「英國航班數減半」,筆者以為,疫情豈容做半套?應迅速,對英國航班,為暫時全面禁止處置。
笑話為引:遇搶劫事件,倫敦的警察,十分鐘內趕到,紐約的警察,五分鐘內趕到,但馬尼拉的警察,是驚人的,零分鐘趕到,因為他就在現場,身兼搶匪!承前,今新冠肺炎變種,狡猾更勝盜賊,然病毒所奪取者,乃人類最寶貴的「生命」;正如前開故事,防盜分秒必爭,圍堵病毒更是危如累卵,雖指揮中心不可能,如前開馬尼拉警方般,縱容病毒擴散,但有特別條例的授權,卻坐失良機,恐同為開門揖盜!
或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包山包海,若冒然禁止英國航班入境,不是侵害人權?日本戰前曾有《國家總動員法》,禁止言論自由,凍結憲政體制,其起草者星野直樹細述其「強大」之處:「此統制法規世界上史無前例,最為徹底的法案;若要說它能規制什麼,不如說,這個法規無法統制什麼,如此反而簡單」後來因此條文,作廢議會政治,使日本徹底法西斯化,陷入萬劫不復的絕境,此為後話。
承前,上開國家總動員法所定50項,對於當時日本帝國憲法凍結,比當時憲法第31條,直接由天皇敕令,限制人民自由,尚須議會追認,總動員法卻無相同機制,政府擴權,過之而無不及;比對《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等語,亦無任何對必要處置的具體規範與即時追認,干冒此獨裁意向之大忌,原因無他,就是肺炎病毒狡猾,若尚須繁文縟節,國民死傷遍地,空守憲法具文,不是抱殘守缺,本末倒置?是以,若純以英國航班人權,讓全體國民陷於危險,等同架空本特別條例,何其不智?
或謂:年初在陸臺人與陸配子女,返國之際,不是很多人振臂疾呼,要保障他們人權,豈可「雙重標準」?《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語,定有明文。《入出國與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與第13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等語,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