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詹順貴火大背後暴露的離岸風電發展危機

2017-09-1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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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離岸風電未來開發過程非常重要的電網及變電站,李應元署長,在2012年底當立委時,就曾經表示,電纜是為引澎湖風電到台灣,是打著低碳旗幟行破壞環境。(資料照,取自台電)

作者表示,離岸風電未來開發過程非常重要的電網及變電站,李應元署長,在2012年底當立委時,就曾經表示,電纜是為引澎湖風電到台灣,是打著低碳旗幟行破壞環境。(資料照,取自台電)

近期離岸風電環評案大量提交到環評程序審議過程,引發環保署詹順貴副署長,既喜又憂的矛盾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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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喜的是,若這些離岸風電均大量通過後,可打壓近期高漲的擁核勢力;但另一方面,卻擔心過於倉促而影響環境保護,這也造成上週的槓上經濟部之舉動:表示,22個離岸風力發電潛力場址開發案年底前須通過環評的規定,能源局應重新檢討,否則自本月18日起,環保署「不收」有時間限制的離岸風力發電環評案。不過,就在其剛講完沒多久,經濟部能源局馬上回應說:「目前也不會有新案送來,但已在進行環評的案件,能源局會與環保署一起好好努力通過。」。以下為媒體整理之目前相關離岸風電環評案件之進度表。

離岸風電環評案,環保署憑什麼「拒收」?

環評訴訟專業的詹副署長,為何要大動肝火放話揚言拒收呢?這在法律人的眼中,甚顯突兀。畢竟目前的環評法,並無引進任何萬一環保署案件爆量時,主管機關有拒絕收受環評案件的規範。故對離岸風電業者來說,提出環評申請,乃其法律上權利。業者到底要幾個月前提,今天提,後天提,明年提,都是其自由。對環保署來講,其大不了於收受後,「拖延」審查或「慢」審。但於法律上,無法導出環保署有拒收的權利。甚至,環保署也不能說,我因為今天有一堆離岸風電的環評案件在審查,已經不堪負荷,就「拒收」其他類型環評案件(如,鋼鐵、科學園區、旅館等)。

部會溝通管道,嚴重不足

更何況,要正當化此一拒收作為,其前提需有持續湧入申請案之情況。從詹副署長一發表後,能源局長林全能隨即的回應,實在不難讓人看出,另外一個重大的問題是,「部會間溝通嚴重不足」!

原本僅需透過一通電話就可做初步確認的事情,為何環保署還需要透過「媒體放話」,取得另外一個部會的回應?而且這樣的拒收舉動,明顯會抵觸總統與行政院高層在推動的國家能源轉型工程,何以也無須知會高層?這事件,也暴露出政府重大政策間,竟然會發生如此內部溝通嚴重不足之現象。

暴露背後更多的危機與警訊

或許在能源局回應之後,既然不可能發生拒收的狀況,大家也都恩新了。但本文認為本事件暴露了未來離岸風電發展的危機與警訊,這些本事件背後更深的意涵,有待探究。

警訊一、挑戰經濟部能源局二○一五年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之法源依據與正當性

若離岸風電乃當前國家重大政策,且有堅強的法源基礎,不要說環保署,政府其他各部會,甚至是地方政府,都有全力配合的義務。但環保署副署長卻提到:「能源局設下的離岸風機潛力場址須在年底必須通過環評的規定,應該要想清楚。」其背後無非反映,為何一個經濟能源主管機關,無法源依據制訂出來的行政命令,可以對另外一個環境部會主管的環評法,說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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